《觀點》 亟待制訂「 反歧視法」

 |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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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在十日世界人權日發表人權宣言,主張立法禁止製造族群仇恨的言行,全面制訂反歧視法,使任何人不因族群、性別、性傾向等受到差別待遇,教育與大眾傳播也應公平呈現弱勢文化族群的觀點及主體性。

此一涉及人權的主張,顯然是針對民進黨政府最近一連串以轉型正義為名,不斷炒作中正紀念堂更名及兩蔣移靈等問題,引發出來的族群仇恨及在言辭中涉及的人身攻擊與性別或性向的歧視,像教育部高級官員的某些與公務完全無關的攻擊性語言。身為高級官員,竟用不堪的言辭去形容對方的性向,不止是不尊重人權,幾已到了違法的程度。何況馬英九並非維護中正紀念堂的當事人,只是在野黨的參選人而已,何辜要受此羞辱。一個曾經高喊人權,如今又以轉型正義為口號的執政者,口口聲聲反對專權獨裁,要將獨裁統治者從歷史上抹去,為何卻又自己忘卻正義、輕視他人的人權?

固然近日執政黨一些失序、失格、失態的言行,是為了選舉求勝,但其造成的族群、階級、性別對立的後果,卻不能以這些都是選舉語言輕輕帶過。美國是一個族群大熔爐,不論在政治上、社會上或文化上都免不了有對立的情緒,與優勢族群對弱勢族群的歧視。儘管憲法明訂各族一律平等,即使到了二次大戰後的五十年代,仍有阿肯色州的黑白不能同車、不能同餐廳、不准同校上課的歧視慣例。直到金恩牧師的不斷爭取,終於獲得最高法院的裁決,指黑白分離為非法。

此後,美國的有識之士與人權的倡導者,促使國會制訂反歧視法,明文規定,不得有種族、性別、宗教、出生地等的歧視。因此在美國雇主召募員工時,不得訂立種族、性別、年齡、宗教等限制條款。雖然法律的規範未必能徹底矯正某些人內心中歧視、偏見或某種歷史性的敵意,但法律的條文,一方面在指出人類偏見與歧視的不當,一方面透過其強制性,可避免釀出社會動亂與禍患。

也許有人說,歧視是一項道德問題,要靠社會文化、教育、宗教去潛移默化,不能單靠法律。但法律本身就是一種教育與文化改造的力量。以教育部高級官員的例子,如果台灣有法律規範族群與性別的歧視,就不致隨意用侮辱性的字眼,至少對維護社會中族群的和諧不會造成強烈的負面影響。當社會把歧視不放在人權的架構之中,不視為道德的瑕疵,則和諧、平等將永遠只是口號,政治人物會一直操弄它,且必然會禍延大多數的無辜。

我們呼籲朝野政黨,於譴責這些不顧人權的政客之外,更要趕緊推動制定「反歧視法」,明文規範國人不得有任何帶有族群、性別、性向、血統、出生地、宗教、黨派等歧視言行,建立一個真正尊重人權、沒有別待遇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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