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未來最高法院將設置「大法庭」,解決各級法院對法律見解不一的狀況,如測謊結果究竟能不能當作定罪證據,可透過大法庭來做統一解釋。另外,考量無罪推定原則及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於第一審判決後公開起訴書。
這次修法的重點,主要過去若各級法院審理案件時,對法律的見解不一,如有沒有貪汙的認定,是採用實質影響力說或法定職務說,或是測謊結果能不能當作定罪證據等,通常是參考判例,或透過最高法院決議機制來採用哪種說法。但因參考判例緩不濟急,且最高法院決議機制用閉門會議的方式決定法律見解,長期以來被質疑有違憲疑慮,因此參考德國做法,新增大法庭制度。
草案也規定,未來最高法院將設置民事大法庭與刑事大法庭,成員各十一人,由最高法院院長或其指定的庭長一人擔任審判長,其他成員包括提案庭指定的一名法官,另九名則由最高法院法官推選;若有認為各級法院審判的法律見解不一致時,就可由大法庭開庭作出認定,統一法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