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楊靜雯整理)
案例:
七十五歲的王伯伯,多年前借了遠房親戚六十萬元做投資,然而當時的借據並未寫下確切的金額,也未約定何時歸還。今年,王伯伯病了,才想到這筆借款尚未未歸還。然而當王伯伯的兒子聯繫親戚時,對方卻表示當時只拿了三十五萬,且無法一次還款,只願意每月支付一千五百元。雙方為此發生爭執,關係緊張。
請問,王伯伯可否透過法律途徑,要求親戚在一定時間內全數還清?在類似狀況下,應如何擬定一份有效且要點齊全的借據?
賴淑玲律師詳解:
借錢,並不是一定要寫下借據才會成立借貸關係,也不是非要拿出借據才能要求對方還錢。只不過,若是當初沒有寫借據,口說無憑,當對方一概否認時,債權人就很難證明彼此間有借貸關係。
本案中,王伯伯說親戚跟他借了六十萬元,但親戚卻只承認拿了三十五萬元。偏偏當初的借據並沒有寫下確切金額,所以這個借據只能證明有「借錢」的事實,卻沒辦法證明「借了多少錢」。這時候。就要看王伯伯有沒有辦法拿出其他證據來證明借款的金額。舉證的方法可以是人證及物證,「人證」就是當初借錢時在場親眼看到王伯伯點交金錢給親戚的人,「物證」則是王伯伯當初付錢給親戚的匯款單、劃撥單或轉帳證明(可向銀行調取帳戶明細)。如果王伯伯拿不出人證或物證,口說無憑,就只能要求返還三十五萬元了。
至於借錢當時雖然沒有約定何時歸還,但王伯伯可以去郵局寄「存證信函」給那位親戚,指定他在一定期間內還錢,這就是所謂的「催告」。當催告的日期屆滿後,若親戚還是不還錢,王伯伯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是直接提起訴訟。待支付命令或法院判決確定後,就可以透過「強制執行」查封對方的財產(例如不動產、車子、股票、存款、薪水等)。同時還款方式以一次清償為原則,除非取得王伯伯的同意,否則債務人沒有權力片面決定分期償還。
而我們從以上的案例可以知道,借據除了「人名」及「金額」要寫明:「○○○向○○○借XXX元」之外,最好也要寫清楚:何時還?利息若干?並將「借款日期」及「交付方式」(現金、支票號碼、匯款或轉帳帳號等)一併記載清楚,再給對方簽名,就不怕他日後不認帳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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