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經濟權利的保障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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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政治人物常以各種理由,主張遵守憲法或修改憲法。各政府機關、升斗小民,都在動影響國人權利的念頭。

憲法所保障之人民權利簡稱人權,包含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文化四大類。其中為一切權利義務基礎的是經濟人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環境權。

生存權為人民一切權利的基本,人若不能生存,則其他一切權利均成幻影;而其他一切權利的目的,都是為了維護、充實和改進其生存權。人民初生,國家即應承認其存在之地位,為享受權利與克盡義務的開端。

生存必須消費,消費者欲望的滿足,是人類從事經濟活動目的,任何生產活動只是手段。政府施政、企業的經營,常使消費者主權被侵蝕削弱,被迫忍受經濟上的不公平與不正義。

工作權是人民取得經濟財的主要途徑。私有財產體制下,無工作即無取得生活所需資財的可能,根本無法生存。工作權可以分為積極與消極兩面。我國憲法第一五二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但現實社會我國人民的工作權較無保障,不但勞工受到契約自由之束縛,常遭企業之剝削與任意解雇。表面上雖有勞動諸法之限制,但在實質上卻形同具文。在這裡順便說明一下「休假權」,人除工作之外,尚有「生理性的需要」,需休息以消除疲勞,恢復工作能力;有「倫理性的需要」,家人親戚要照顧,婚喪喜慶要參與;有「社會性的需要」,鄰里的聚會不可省,政治權利不可放棄,須有適當的「休假權」。可是常見的現象是一則企業出走,失去工作機會。二則自動化與人工智慧取代人力,使失業問題必較今日更為嚴峻。政府的作為已造成人民工作權的巨大傷害,展望未來,務須及早規畫。

財產權常被忽視,人若無財產,便無法取得生活所需的財貨維持生存;生存遭到威脅,則難盡其應盡義務。財產權除了貨幣外,尚包括股份、共有權、專利權、智慧財產權,及不動產、動產等實體之物。擁有財產,才能有免於匱乏之自由,才能建立文明的社會。像年金改革、不當稅制、低薪等,莫不對人民財產權造成重大傷害,讓人民多年勞苦累積,一日之間歸於徒然。

環境權是晚近才受到重視的權利。他的擁有者不僅是個人,是國民全體;更擴及全球的人類。對環境的破壞,非個人能阻擋,所以環境的保護要靠政府的公權力。而政府在環境保護上,有許多錯誤的決策與泥守落後的法律;在實施上更是顢頇無能,疏忽失職,造成更大的破壞;只要看晚近氣候變遷的影響便可知環境權的保障尚待重新起步。

其實一切權利都是相對的,權利的對立面是義務;任何權利的享有,都要盡到相對的義務。經濟權利尤其如此,要享有生存權,就要照顧好自己的健康,避免遭到危險,颱風來襲之際登高山,去海釣;或吸食毒品皆屬不宜。要享有工作權,須盡勞動義務,守職業道德,卻私奉公,以克盡生產與服務的責任。要享有財產權,就應善於運用自己的所有;不侵犯他人的財產,不逃避對公眾利益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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