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對審判制度改革的一些看法

 |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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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日前召開「人民參審或陪審的議題」公聽會。司法院、法務部等首長出席,主張應採取參審制。他們認為參審制可以提升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度;因為可以使審判過程更透明,讓一般人可以聽得懂,增加了解;且可以讓法院的判決,能夠顧及來自如階級等不同層面背景的人民之多元觀點,不至於偏離一般人所謂的社會大眾對於公平正義的價值觀,較能獲得人民的信賴。

參審制實施之初,可考慮將其適用之範圍,限制在刑事犯罪案件類型,如殺人罪、傷害致死罪,可判死刑、無期徒刑的重罪;或刑責在七年或十年以上的重罪;或其他影響公共利益的重罪。

主張參審制者認為,陪審制的判決書未附有判決理由,且被告亦不能對陪審團所認定的有罪事實上訴。這樣的程序限制了人民的訴訟權,有違憲法的立法精神。

而支持陪審制的與會的台灣陪審團協會代表則主張,我國應引進陪審團制度,且只有這樣才能找回民眾對司法的信心。因為陪審制是很多人的「夢中情人」。這種制度至少有三大優點;一是能維護法院公平,法官不會公親變事主。二是人民和法官分離分工,人民是主角,法官退居第二線,只成為程序進行引導的角色。三是人民不了解法院,卻可以做出判決,使法庭活動更為貼進民意。而檢察官的舉證責任也被要求提高,可減少起訴氾濫。

從主張陪審團制度的觀點來看,在「把司法還給人民」的口號之下,似較合理。但司法部門主張的參審制也不無道理。我們先解釋一下陪審團制的一些特點:一是參與審判的民眾,稱為「陪審員」,由陪審員組成的團體稱為「陪審團」。

陪審團依所得到的被告犯罪資料,來決定被告「有罪」或「無罪」。陪審團須全體陪審員的看法一致。法官再以陪審團的結論,依刑法及有關法律做出判決。

陪審團制度之可行,據英美等國實施多年的經驗,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國家管轄的範圍要夠大,且人口眾多、交通便利。若為小國寡民某些人可能為多數人熟悉,難有公平的看法;二、必須全國人民無種族、膚色、宗教、階級、政治意識形態及經濟上的過大差距,文化背景與價值觀相近,且要有良好的普及教育;三、陪審員的選定要有富於代表性的公平制度;四、據西方實施陪審團制諸國的資料,陪審制度的費用甚高,多造成財政上的困難;且陪審員在時間上,對這種曠日費時的任務,多難以配合。現在各國已漸少採用。

至於像「兒童權益促進會理事長提出的建議」:「無論那種制度,都要讓被害人或家屬,有從頭到尾參與的機會,以表示對他們的尊重」。言之似成理,但如何避免因由造成的「面對壓力」與「情緒反應」,更應加以考慮。

深盼參與司改會諸公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對於各種不同制度,慎思明辨,無私公正,在下次大會時做出明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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