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建改社呂欽文建築師
❶ 關鍵在於何者需要先辦變更?何者可以竣工一併申辦;這就是討論已久的程序問題;遠雄一方面認為結構變更的圖說裡已含樓梯變更,所以是按圖施工;即使前項說法不被承認,依據相關規定(詳呂建築師在建改社臉書貼文裡提到的一覽表),也不至於非要先辦變更不可。所以樓梯增減實質上是可以檢討但不是問題,問題在於程序,應是爭論的焦點。
❷另一關鍵爭議在於,即使遠雄違反程序,但這樣的「錯誤」該不該以「全面停工」來處分?!依照建築法第58條及39條的文字,市府雖非於法無據,但有過度解讀文字以致不符執法普遍性的謬誤之處;此例一開,後果堪慮。日後的每一個市縣政府都可仿傚此例,用於私設規範。
❸遠雄即使違背社會對企業責任的期待,該用合於現行法規及具普遍性的處理方式對應之,不應濫用建管手段。北市府身兼兩種身分,既是大巨蛋BOT甲方,又是建築主管機關,有左手幫右手之嫌。擴大行使建管公權力的痕跡非常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