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初審通過《公路法》修正草案,未來優步(Uber)可能面臨二千五百萬元的重罰;而Uber公司則透過召開記者會和在大眾媒體與網路刊登廣告,表達對重罰有害於創新產業在台灣生存的訴求。
Uber是一間交通網路公司,總部位於美國舊金山,以開發行動應用程式連結乘客和司機,提供載客車輛租賃及時共乘的分享型經濟服務。
台灣非以「科技公司」自居的Uber唯一槓上的國家。Uber早已在世界各地與不同國家結下了梁子;因為Uber挑戰交通運輸業行之有年的營運模式,威脅既存的業者,也有逃避公共運輸監管責任之嫌。
Uber透過行動裝置、線上叫車,讓車輛使用者可以清楚即將搭乘的是什麼樣的車,且立即得知車輛的位置及抵達時間。Uber採信用卡付費模式、費率又較計程車便宜,不但便利便宜,且車況較佳。Uber提供使用者邀請友人搭乘即給予雙方優惠的方式,很容易吸引乘客「呷好道相報」,達到口啤行銷的效果。
Uber二○一三年七月自開始在台灣提供服務後,的確給計程車業帶來了很大的衝擊。計程車業者也尋思提升服務品質,增加與Uber一較長短的競爭力。不過台灣的計程車費率由各縣市政府訂定,彈性少;即使想採取優惠費率,因車行考慮管控司機營收等,效果難免打折。
二○一四年,交通部公開表示將調查Uber在台灣營運的合法性,並要求Uber需遵守相關規定,但Uber遲未應允。
較之管理周延的計程車業,目前Uber有諸多項目,政府無法有效監管。其實Uber的營運彈性有部分是來自公權力的無力管理之故;對計程車業者來說,是不公平的競爭。目前政府擁有職業駕駛的資料,如有必要,有關單位可以很快就取得相關駕駛的資料;而Uber司機的資料庫,只有Uber總公司擁有。
除了Uber,沒有人知道誰在運載客人;沒有人可確定Uber的司機有沒有刑事犯罪前科。對乘客無異是安全保障的漏洞。日前台灣確已發生司機性侵乘客的不幸案件。
Uber公司除了拒絕向交通監理機關提供司機名冊外,乘客所支付的車費及其他服務費用,是透過信用卡直接匯入國外的帳戶,換言之,Uber的台灣公司根本不需要向我國政府繳交營業稅。而有實際營業行為的Uber司機也不須繳交所得稅,這當然不合理也不合法。或許很多習慣乘Uber的人並不知道,他們在不知不覺中,已幫助Uber這家美商逃了不少稅。
美商公司Uber表示,已在國外辦理了司機與乘客的全球保險費,在台灣不做重複投保。因此一旦發生任何行車糾紛甚至車禍,台灣的乘客要打官司、求償時,都必須直接接洽國外的保險公司,屆時恐怕需要使用英文,台灣乘客如何溝通,也是一大問題。
同樣都是提供公共運輸的服務,Uber當然不能自外於台灣相關法令的管理,Uber既然有意在台灣合法營運,立法管理自然並無不當;就算是所謂的「創新營運模式」,也必須納入必要的資訊和管理系統。請Uber公司尊重並遵守台灣的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