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祖翔台北報導】「失蹤,真的能等嗎?」失蹤兒少中心及警察近年受理協尋都發現,家長有不正確的觀念,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便發起「社會大眾對兒少失蹤議題認知調查」,昨天指出八成民眾都有或多或少迷思需要更正,其中「失蹤二十四小時後才能報警」是最需要被釐清的,而令專家學者憂心的還包括錯誤認知來源,老師竟列其一。
根據二千多份問卷調查顯示,七成民眾以為失蹤人口要等滿二十四小時或三十六小時才能報案,「事實上自民國八十六、八十七年起就已經取消這樣的限制。」失蹤兒少中心主任林武雄說,應該趁衣著未被更換前投入搜尋,否則可能造成性侵、兒虐、毒品控制等悲劇。
八成民眾以為要到失蹤地點或居住地、戶籍地才能報案。第三迷思是擔心透過失蹤兒少中心協尋要付費,第四則害怕報案留案底。需要協尋可洽專線○八○○○四九八八○。
失蹤協尋 4 迷思vs.正解
1. 失蹤後24小時才能報案 X
失蹤後應立即報案 O
2. 要在事發地或居住地報案 X
可就近派出所報案 O
3. 請失蹤兒少中心協尋要收費 X
委託單位協尋不收費 O
4. 失蹤報案會留前科紀錄 X
失蹤報案不會有案底 O
資料來源╱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
製表╱人間福報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