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法律教室 工廠不願負起職災責任時,受傷員工該如何尋求協助?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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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軍瑋是沖床技術人員,進入工廠第二天,就發生截傷手指事件,而這家工廠為了減少行政工作負擔,怕員工來一天就離開,所以,習慣在第三天員工穩定後,再加入勞健保。所以,這筆醫療費用,只好軍瑋先行負擔。

之後,軍瑋向工廠追討這筆自付的醫藥費用,卻遭工廠以軍瑋作業未按照工作SOP流程之理由一再拖延,請問軍瑋該如何尋求協助,爭取醫藥費和職災工資?

郭怡青律師詳解:

依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所謂職業災害,是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的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導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補償勞工之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也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此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保障勞工及受其扶養家屬不致陷入困境,因此,無論雇主對於職務災害之發生有無故意過失,均應負補償責任;而勞工是否有過失,亦不影響其應有之權利。

在本案例中,軍瑋在上班時間因執行沖床職務導致截傷手指,符合職業災害之要件,據此,無論是否有按照工作SOP流程作業,就「勞動基準法」之立法意旨,軍瑋均可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向工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

此外,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保的納保起點,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就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報加保,其保險效力自投保單位送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或原寄郵局郵戳之當日零時起算。投保單位若違反此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除了會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之外,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也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因此,軍瑋在職災事故發生時,雖尚未投保勞健保,但其仍可依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向工廠請求其因未投保勞健保,而產生的損害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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