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現為大學生的恩恩,為了一圓韓國追星夢想,決定自己打工賺取出國經費,沒有任何工作經驗的他,在家附近找了一間餐廳服務生的工作,時薪一百元,老闆說會依照工作表現而適時加薪。
某一天,和朋友們在聊天過程中,才知道朋友的薪資都比自己高,而且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時薪為一百一十五元。
恩恩決定和老闆討論加薪,但老闆態度堅決,告訴恩恩如果他不想做,還有一大堆人搶著做呢。
可是,出國在即的恩恩沒辦法就這麼放棄自己的夢想,也不想繼續做著同工不同酬的工作。請問,恩恩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賴瑩真律師詳解:
基本工資的意義,在於提供勞工最低的薪資收入,以確保勞工能有最起碼的生活條件與保障。因此,最低工資的設定,通常會參考一個國家與社會的經濟發展程度、通貨膨脹水準、就業狀況與勞動生產力等,藉以制定出最能反映出當前社會與經濟發展狀況之最低工資,俾利保障勞工權益,並促進經濟水準之提升。
目前,我國的基本工資,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一○二年十月三日所公告的命令,規定時薪制人員自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約定時薪不得低於一百一十五元;月薪制人員於一○三年一月至六月約定之月薪不得低於一萬九千零四十七元;自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約定月薪不得低於一萬九千二百七十三元。
此外,勞動部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召開第二十八次會議,邀請勞、資、學、政四方委員共同與會討論,達成共識決議:自一○四年七月一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一萬九千二百七十三元調整至二萬零八元;每小時基本工資則由一百一十五元調整至一百二十元。
在本案例中,恩恩的時薪只有一百元,低於目前政府所公布的最低時薪一百一十五元的規定。因此,恩恩的老闆顯然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規定。恩恩可以依法向老闆請求補齊不足額的工資,且餐廳老闆也不能以恩恩要求基本工資為理由,而將恩恩開除。
除此之外,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恩恩的老闆未給付員工符合基本工資之薪資,主管機關亦可對老闆處以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