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封騰今年四月買了一棟法拍屋,五月,在房子未經當面點交下,他拿到房子的地契。當他準備搬進去時,才發現原屋主竟將房子出租給別人,更棘手的是,房客在原租約到期後卻賴著不走,還說有二十萬元押金在房東那裡,如果要他搬走就必須支付他二十萬元。
封騰不了解這其中到底哪裡發生了錯誤,不過,他不認為自己需要支付這筆莫名其妙的錢,但面對耍賴的房客,他可以採取什麼方式保障自己的權益?
袁秀慧律師解答:
法拍屋顧名思義就是由法院執行拍賣程序所取得的不動產,在我國法律的規定上,法拍仍屬於房屋所有權人與買受人(拍定人)間的買賣行為,只有在法院載明有點交的情形下,法院才會將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一併交由得標之人,至於未載明點交的房屋,法院只會將所有權移轉給得標之人。
本案例中,封騰買的法拍屋就是屬於未載明點交的房子,拍定後,封騰雖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但因為沒有點交,因此,對於不動產的實際使用狀況並不清楚,以致發生在準備搬入時,發現所購房屋有租賃契約存在。
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也就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因此,只要房客合法承租,就可以依約使用到租約期滿。
本案例中,房客在租約到期後卻不願搬走,主張有二十萬元押金在房東那裡,因為押金並非封騰所收受,封騰也非租賃契約的當事人,雖依約必須讓房客使用房屋到租約期滿,但並無返還二十萬元押金的義務。
所以,在租約期滿後,如果房客還是堅持不搬走的話,封騰可以向法院提起遷讓房屋訴訟,請求房客搬遷,立刻交還房屋,因為此時房客已無占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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