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宛如兩年前因與先生個性不合提出離婚,當時雙方已談妥條件,找了證人,寫好離婚協議書,並簽名蓋章完成,但後來先生反悔,因而沒到戶政單位做登記,離婚一事就此作罷。
最近先生外遇,於是兩人又再度談及離婚。請問兩年前已完成簽名蓋章的離婚協議書,還有效嗎?可以不用更改日期就直接去戶政單位登記嗎?先生說因為雙方之前已簽妥離婚協議書,所以,他的外遇行為不算通姦,是真的嗎?
袁秀慧律師解答:
夫妻合意離婚依民法第一○五○條規定,必須有書面資料(離婚協議書),並經由二個以上的證人見證後簽名,及向戶政機關做離婚登記才算完成全部的程序。書面文件、證人及登記,如果有一項要件缺漏,都離不成婚,在法律上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本案件中,宛如與先生雖在兩年前談妥離婚,也完成書面以及證人要件,但因沒有去戶政辦理登記,不算完成離婚程序,當然就不具法律效力。因此關於宛如先生所說,因為之前雙方已簽妥離婚協議書,兩人已無婚姻關係,所以外遇行為就不算通姦,這個說法當然是錯誤的。
因為先生外遇,夫妻二人又重提離婚之事,如果夫妻二人所談內容與二年前的協議書內容沒有太大差異,自然可以二年前的離婚協議書內容當作此次離婚的書面內容,但即使內容完全相同,夫妻二人還是必須重新在證人面前簽署,讓證人了解夫妻二人現在確實有離婚之意。
畢竟二年前的協議書因為先生反悔而沒有去辦理登記,經過二年的時間,當時離婚的合意已經不存在,二年前的證人也只能證明宛如與先生在二年前有離婚的意思,但無法證明二人現在是否想要離婚。
如果以二年前的離婚協議書去辦理離婚登記,恐怕日後會有被認定離婚無效的風險。
女人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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