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教室 同居身分 能否申請保護令?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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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亞均與青梅同居三年,剛開始也曾度過一段甜蜜的時光,但時間一久,兩人為了生活作息上的不同時有口角,但大致上仍算相處愉快。不過近幾個月,亞均的脾氣愈來愈不可捉摸,且每次夜不歸營後,只要青梅多說他幾句話就動手打人,讓青梅非常傷心,動了分手的念頭。可是每當青梅一提分手,亞均就恐嚇青梅說,要對她的家人不利。請問青梅是否可以聲請保護令,並要求亞均搬離他們共同居住的房子?

李明臻律師詳解: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家中任一成員對其他成員有實施不法侵害之行為,包括身體上的虐打或心理上的施壓,都構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保護令」制度的存在正是為了避免家庭暴力再度發生的危險;且所謂「家庭成員」不僅限於「現在」同住或具備一定親屬關係的人(包含配偶、家庭成員如家長或家屬、直系親屬、四親等內的旁系親屬,或前述之人的未成年子女等),凡是「曾有」前述一定關係之人,都屬於家庭成員,而被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範疇內。

當遭遇家庭暴力事件,身心遭受威脅的狀況下,青梅除了對亞均可提起刑事傷害、恐嚇危安等告訴以外,也可於蒐證後視需求的內容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請求法院限制亞均的行為或加諸亞均特定的義務。

法院在接獲聲請後,會依法審理並調查相關事證,當認為家庭暴力有再度發生之危險且有必要時,就會核發期限在一年以下、得聲請延長一次的保護令。例如,青梅可以聲請法院命亞均搬出兩人同住的房屋,並且須遠離該房屋一百公尺,不得任意靠近,如果亞均違反法院遷出或遠離的保護令時,亞均將會面臨刑責。

此外,為了顧及時效性,青梅也可以先聲請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在有急迫危險的狀況下,先透過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如果法院認定需要盡快保障被害人,法官會依聲請先行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使青梅獲得即時性的保障。此時,依法也會同時開啟通常保護令的審理程序,由法官繼續進行更為詳細的調查。

在顧及人身安全之下,青梅應盡可能收集有用的資料提供法官作為裁判的基礎,例如,遭亞均打傷時,應至醫院驗傷後,請求醫院開出驗傷單;或與亞均相處時,先備妥錄音筆,將亞均出言恫嚇的言詞記錄下來;又或者請求法官傳喚證人作證,以協助法官釐清事實,進而使青梅的權益盡快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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