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保障戲水安全

 |20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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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大學生日前到墾丁南灣戲水,一名學生溺斃;當時浪高持續超過一公尺,巡邏員插上禁止下水的紅旗,並廣播、吹哨。但遊客太多,趕不勝趕,對這五名大學生也曾三度制止,但他們仍下海到水深及腰處,結果發生憾事。

死者父親不滿只豎立紅旗,卻無強勢驅離,讓遊客身處不安全環境,有失職責,「就像路上有個大破洞,只放置一個旗子,難道就不危險了?」墾管處表示,為避免海象驟變,發生溺水,去年底已訂定管理要點,二十七日起實施,以後只要插上紅旗,不聽制止將罰三千元。

夏天戲水溺斃,每年時有所聞,不少還發生在公告禁止戲水的地方。四月初,八名國高中生到新北市南勢溪戲水,一個學生溺水,同學為了救他,雙雙滅頂,是新北市今年第一起溺斃意外。出事地點是公告禁止戲水的危險水域,溪邊立有警告牌。

新北市有一百七十九處危險水域,公告禁止戲水或游泳,包括淡水沙崙海水浴場、三峽大豹溪、新店溪及南、北勢溪等。但每年都有人不聽警告,不理會禁止牌,發生悲劇。沙崙海水浴場已封閉十三年,許多遊客卻破壞圍欄闖入戲水、游泳,迄今已奪走二十二條人命。

有些犯法的人遊走法律邊緣,自以為不會被抓到,但法網恢恢。同樣,有些戲水者同樣認為自己不會這麼倒楣,或者在禁止游泳的地方辯說只是「戲水」,不會有危險。沙崙海灘禁止游泳,不服勸導可開罰,但很難開罰單,因戲水或游泳,消防人員難以界定,只能勸導。

前年沙崙海灘有五名國中生溺斃,副市長侯友宜重申從嚴認定,不論是戲水、游泳,「下水都不行」;違反者將依法先勸離,不服勸導就驅離,否則立即開罰五千元至兩萬五千元,以避免悲劇再發生。

問題是誰來勸離、驅離、開罰?墾丁死者家屬不滿沒有強勢驅離,但巡邏員並非司法人員,何況警察也往往無法強制執行,譬如颱風天到海邊看浪,警察也只是勸離,而非強制驅離,因民眾會抱怨「這種小事,何必這樣」。

三峽大豹溪水域約二十二公里,是重點防溺水域,有十四個巡查駐點。但新北市危險水域多達一百七十九處,不可能都派警消站崗。即使最高罰兩萬五千元,只要沒警消人員在,就無法執行。畢竟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下水,不是竊盜等刑法犯罪行為。

警消人力不足,義工適時發揮作用。十年來,每年大豹溪遊客最多的五月至九月期間,三峽紅十字會救生義工都在警戒站值班。義工說「大豹溪太美、太容易親近,其實真正的危險不是溪水,是人的行為」。

人的行為的確是關鍵所在。基隆海邊堤防有著名瘋狗浪,常有釣客被捲走落海,但就是無法嚇阻其他釣客。若要說危險,何處沒有?不走陸橋,又闖紅燈穿越十字路口,出事了,能怪警察不強制阻止嗎?

「自己行為,自己負責」是很重要的觀念,凡「禁止行為」就不做,要知道最能保護自己的就是自己,不要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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