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威鈞和香琪剛交往不久便發生性關係,不小心懷孕了,於是奉子成婚。婚後三年,兩人爭吵不斷,且彼此價值觀差異頗大,但為了孩子,仍維持這段婚姻。不過,當孩子上幼稚園後,兩人的口角更加嚴重了,雖然都深愛著孩子,也很想為孩子組一個溫暖的家庭,但兩人之間的歧異實在很大,且也不願意孩子在父母的爭吵下長大。因此,他們決議分居一段時間,讓彼此冷靜想想這段婚姻是否有維持下去的必要。所以,想請教律師:如要寫分居協議書須注意哪些事項?而分居中的夫妻仍須盡夫妻義務嗎?
袁秀慧律師詳解:
由於婚姻制度是以夫妻間的互信、互愛、共同追求圓滿和諧生活為目的而設立的,因此,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一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的義務,但如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時,則可不負同居之義務。如果夫妻之間因為特定原因,雙方同意分居一段時間,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只要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法律上是允許的,因此也承認分居協議的效力。
由於我國法律尚無分居制度之規定,因此,威均與香琪在簽訂分居協議時應注意須寫明分居期限,不能約定無限期分居,否則除有違反公序良俗之虞外,也可能被認為沒有維持婚姻的善意。
另外,夫妻依法互負扶養義務,因此分居期間,二人究竟是要各自負擔各人的生活費用,還是有其他想法,都應一併載明。本案件中,威均與香琪還有未成年子女,因此,對於子女的主要照顧者及照顧方式、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另一方的探視方案,最好都要一併加以約定。
最後,由於分居協議並未使婚姻關係消滅,即使雙方約明分居期間無行房之義務,但威鈞與香琪仍須互負貞操義務,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與婚外第三人發生性關係,否則仍會構成刑法通姦罪。
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
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
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