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教室 夫妻合購的房子,任一方可私自處理掉嗎?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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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民國九十六年,明雄與安安夫妻一起合購房子,並登記在安安名下,但好景不常,明雄投資失利慘賠百萬,兩夫妻的薪資負擔不起這筆龐大的虧損。因此,明雄提出將房子拿去銀行抵押貸款,但是安安不肯,她甚至想離婚來保住房子?請問安安怎樣做,房子才不會被先生拿去貸款呢?

袁秀慧律師詳解:

依據民法規定,夫妻如未特別約定,則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分配的方式。基本上,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相對地,對自己的債務也是各自負責。

因此,如果債務人是明雄,那麼由於房子登記在安安名下;在法律上,安安其實不用擔心房子會被先生拿去貸款,因為他沒有權利私自把房子拿去貸款。

另外,如果債權人向安安追討先生的債務,也無須煩惱,因為這項規定還清楚說明了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是經濟狀況較不好的一方向較好的一方請求分一半財產)是一身專屬權(也就是說,這個權利不能讓渡給別人,也不能由別人繼承),因此在法律上,安安不用擔心房子會被明雄私下擅自處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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