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阿偉與小惠結婚五年後離婚,育有小安,今年兩歲,孩子的監護權協議給阿偉,但小惠每月須支付阿偉五千元作為孩子的撫養費。然而在經濟不景氣下,小惠只能找到一個月一萬五千元的短期工作,扣除房租、水電、生活開銷後,已無剩餘,因此小惠根本付不出給前夫的五千元撫養費,請問她可以不支付此筆費用嗎?
袁秀慧律師詳解: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基於父母子女的身分而來,因此父母雖然離婚,使某一方的親權處於一時的停止狀態,但對於父母子女間的直系血親關係並無影響,因此父母任一方都須依各自資力對子女負扶養義務,只要有扶養能力,對於子女的扶養費用就應平均分擔。
本案例中,小惠離婚時約定未成年子女小安的監護權由阿偉單獨行使,而小惠每月則必須支付五千元撫養費給阿偉,但小惠之後發生自己的資力有無法負擔的狀況。雖然處境令人同情,然而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在法律的評價上是一種生活保持義務,也就是說,就算自己沒有餘力,仍要犧牲自己去扶養子女,並不是在支付自己所須花費後,若有剩餘,才來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扶養。因此法律上不會因為小惠沒有多餘的經濟能力而免除小惠對於小安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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