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晨曦八十五年幫朋友做連帶保證人,債務人原借款二百五十萬,還了五十萬後不知去向。銀行開始向保證人追討,晨曦當時因經濟困難並未還款,另兩位保證人跟銀行協商,清償了一百萬。之後,晨曦的房屋遭到銀行的扣押,但一直未被拍賣。
現在,晨曦的子女都已經成年且事業有成,鼓勵晨曦清償債款。所以,晨曦想知道她該如何進行清償動作,且必須注意哪些事項?
郭怡青律師詳解:
以晨曦的狀況,如果「向保證人追討」是指銀行已經獲得勝訴,導致房屋遭到銀行的扣押查封,並且可以進行拍賣程序的強制執行,而不是假扣押(指不能進行拍賣程序)的話,可以先和銀行談判還款事宜,並在清償完畢後,要求銀行簽下「強制執行撤回聲請狀」,讓銀行將強制執行撤回,就能撤銷查封。
如果不想直接和銀行聯絡,也可以依據強制執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提出與應清償金額相當的款項放在法院後,便可以自行向法院撤銷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