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教室-- 偷拿同居人物品,事後歸還,算不算犯竊盜罪?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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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阿滿的兒子阿光今年二十八歲,在外與女友同居,一個月前阿光與女友發生爭吵,女友將阿光趕出家門,阿光心有不甘,趁女友不在時,爬窗進屋,並且拿了女友的包包及手表,後來女友報警做筆錄,之後,阿光將東西歸還女友,阿滿想知道這樣是否依然構成竊盜罪?



袁秀慧律師詳解:

我國刑法就竊盜罪的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也就是行為人在未告知他人的情況下,將屬於他人的東西,據為己有。

本案例中,阿光因為和女友吵架遭趕出家門,因此趁女友不在家的時候,進到屋內,並在女友不知情的狀況下,拿走了屬於女友的包包和手表,阿光這樣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竊盜罪嫌。

雖然事後,阿光將取走的物品歸還給女友,但這並無法改變阿光已犯下的竊盜行為。雖然法律上就父母子女、配偶等親屬間的竊盜規定為告訴乃論,但因為阿光與女友並無婚姻關係,所以無法因事後返還物品就可以撤告,只能在量刑上考量阿光犯後態度良好而給予較輕的刑度。

另外,在本案例中阿光與女友同居在外,但無法確定是由何人提供同居住處,如果該住處是屬於女友所有或所承租,則阿光以爬窗進屋的方式取走財物,就會變成以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來犯罪,這可能會構成刑法的加重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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