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主任兼所長 鄭瑞隆
最近媒體上有一些報導,有少數的孩子在學校接受了家庭暴力防治教育之後,弄不清楚啥是父母親對他的正當管教?啥是家暴?所以,遇到父母親對他嚴厲一些時,就會說:「我要打電話報家暴」。
有一位八歲小女孩,聲淚俱下向警察控訴她的爸爸對她家暴,因為爸爸幫她外出買晚餐,她說要吃海鮮烏龍麵,但爸爸卻買了羊肉麵,她向爸爸抱怨不想吃,結果卻被爸爸責備。爸爸叫她上床睡覺,她不去睡覺又被罵,她很生氣,於是打電話報警,向警察說她被家暴,讓前去處理的警員哭笑不得。還有一位國小四或五年級的男生,因為常常偷竊家人的錢去打電動玩具,被家人毆打作為管教,結果也跑去警察局報案說他被家暴,要警察去他家裡抓人。
小女孩認為,爸爸買錯麵、還罵人,很不應該,這是家暴。小男孩認為,偷錢被打就是家暴。這些觀念均「似是而非」,需要教育者或思想觀念正確的大人對孩子加以教育,以養成其正確的對錯及是非善惡觀念,以免台灣社會愈來愈偏頗。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構成其他法律所規定要處罰的行為,就是家庭暴力。要判斷尊長對孩子的管教是否已逾越正當合理的界線,應同時考量孩子的年齡、身心狀況、事情的輕重、孩子所受的影響、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衡平原則,及社會一般常規之信念與行為反應等。
我國民法第1085條亦有規定,父母親可以在適當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也就是父母親可以在社會觀念認為合理的範圍內對孩子的不良或不適當行為予以管教,甚至以懲戒作為管教的方式之一。一般而言,只要父母親對孩子的管教或適度懲罰沒有讓孩子身體成傷或心理明顯創傷,且有具體的正向教育言行內容,社會大眾或國家公權力是不會去干預或介入父母親對孩子的「親權」管教行為的。
父母親對孩子的管教需能讓孩子知道是非善惡,幫助孩子獲得正向的社會化,成為一位好國民。如果兒童少年言行不當、行為偏差,如父母親視而不見,甚至予以寵溺,不是一位好父母親應有的表現。因此,孩子不知感念父母的辛勞還拿翹,孩子偷竊犯法,本就應該為孩子的好而給予正向管教。只要不以管教為名行虐待及暴力之實,即可免於家暴的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