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家珍與家翰結婚十五年,育有二女,分別為十五、十二歲。近半年來,家珍常因懷疑家翰外遇,而與家翰發生爭吵,兩個月前家翰離家,並將手機號碼更換,家珍無法與家翰連繫,而友人在外看到家翰與一女子動作親密,並拍下兩人親密的照片。近日家翰與十五歲的大女兒連繫,表示將會請律師與家珍談離婚,家珍相當難過且憤怒,想知道是否可提告通姦、破壞家庭,及對家翰提出遺棄家庭的告訴?
郭怡青律師詳解:
遇上配偶外遇時,可進行的法律程序有三種。第一是提出通姦的刑事告訴,第二是因通姦而造成損害的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起訴,第三是以外遇為由訴請離婚。
如果打算提起刑事告訴,必須有配偶與他人確實曾發生性行為的證據,才比較可能成立,這也是一般外傳「抓姦必須在床」的原因。目前司法實務上寬嚴的標準不太一致,但仍有許多案件是客觀證據,已足以推論配偶與第三人曾發生性行為,並不需要當場抓姦在床。只是家珍的例子,只有兩人動作親密的照片,要告通姦刑事告訴,成立的可能性不高,因為動作親密並不足以推論二人曾發生過性行為。
如果能進一步蒐集家翰和該女子確實經常共同出入的相關證據,則向兩人請求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起訴的可能性會較高些。
至於刑法上的遺棄罪要成立,有一個重要的要件,就是被遺棄的人是「無自救力之人」,這是指已無法自行打理生活的人,像是傷重昏迷,或因重病臥病在床。家翰只是離家且不願意養家,這樣並不構成遺棄罪,但家珍可以起訴請求家翰給付孩子的扶養費和家庭生活費用(適用民法第一○○三之一條)。
家翰不願回家,甚至不與家中聯絡,已屬於民法規定裁判離婚的理由之一:惡意遺棄,因此家珍可以依此訴請離婚,並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等。如果確定家翰拋棄家庭是因為有第三者的緣故,由於外遇也是民法規定可以訴請裁判離婚的理由之一,因此家珍可以用這兩個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並據以請求相關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