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琪琪離婚近一年,當初離婚時即與前夫協議兩名幼子的監護權皆歸前夫所有,現在前夫要再婚,琪琪想要將監護權要回來,可能嗎?琪琪表示,離婚後,前夫上班時,她會去前夫家中照顧小孩,直到前夫下班回來。現在前夫想要再婚,不希望琪琪再去照顧小孩。在這種情況下,琪琪要如何爭取監護權呢?
郭怡青律師詳解:
在這種案件中,被監護人(未成年子女)雖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但卻是案件的主角,法院最重視的就是被監護人的利益。
依據今年六月剛開始實施的「家事事件法」第一○五條的規定,法院會先調查未成年子女所處環境的相關事宜。例如,先請社工訪視父母雙方,可能的話,一併訪視被監護人後做成訪視報告,呈交法院,法院甚至會傳喚社工到庭陳述意見。
如果被監護人年紀夠大或有足夠能力表達意見,法院也會傳喚被監護人到庭表達,之後再做成要不要改定監護人的判決。
另外,「家事事件法」第一○九條也規定有「程序監理人」制度,這是一個全新的制度,為了找出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可以為他們選任程序監理人。
程序監理人,不受父母意見的拘束,法官可以依職權酌定,琪琪也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
上面說的是爭取監護權的程序。而實質上,法官把孩子監護權判給哪一方,依法規定必須考量「子女最佳利益」。
至於何謂子女最佳利益,有很多判斷標準,比較常見的,如幼子從母(愈小的孩子愈可能判給母親)、繼續性原則(孩子已經身處在何種環境,盡量不變動)、主要照顧者原則(觀察誰為主要照顧者)等。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琪琪自己與孩子的感情如何,這是影響法官決定的最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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