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太於民國九十七年投資朋友的蘭花種植事業,約六十萬元,並表明每年給予五萬元利息,雄太都有合約等證據,但至今未收到任何一筆利息,且對方亦不給予任何回應,雄太想知道他該如何處理?
袁秀慧律師詳解:
首先,雄太應先確認是否有該一蘭花種植事業的存在,如果自始並無該事業存在,朋友僅係以此為吸金藉口,則恐涉有刑事上詐欺的罪嫌。如果蘭花種植事業確實存在,只是朋友不願履行合約,則雄太自可本於投資契約起訴請求朋友履行契約。又如果該一事業已經因故不存在,此時請求履行契約已經無實益,則雄太應改向法院起訴請求履行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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