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護妳】 想見兒子受阻 主動爭取權益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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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碧與清偉交往五年,育有一子祥祥,現已三歲,兩人並未結婚,但清偉有認領祥祥,而祥祥的監護權為月碧及清偉共同監護。祥祥從出生後都由月碧照料,隨著祥祥長大,生活的開銷也愈來愈大,雖然清偉一直都有支付祥祥的生活費用,但仍舊不足,因此從今年初開始,月碧便外出工作,並將祥祥交由清偉爸媽照顧,當月碧想看祥祥時,則由清偉帶祥祥來與月碧見面。但從八月開始,每當月碧想見祥祥時,清偉的爸媽便推三阻四的不讓月碧與祥祥見面,月碧想問她要怎麼辦才好?

桂梅君律師詳解:

父母對非婚生子女的共同監護權,性質與一般父母相似。但月碧外出工作,委託清偉爸媽照顧則有委託的意思,如果清偉的爸媽推三阻四的不讓月碧與祥祥見面,月碧可終止委託照顧,將祥祥接回來。反之,如果月碧當初並未委託清偉的爸媽,而是由清偉授意父母照顧,則月碧應與清偉溝通,讓月碧能順利與祥祥會面;如果二人無法達成協議,月碧可向法院請求改為單獨監護,或請法院裁定酌定合理探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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