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媒體不得煽色腥的自律與他律

 |20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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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煽色腥問題,這幾年極度過火。立法院三讀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關於平面媒體對犯罪、色情的報導,規定不得過度描述性交、猥褻、自殺、施毒、血腥與色情細節。

至於「過度」與否,由報業公會訂定自律規範與機制,經舉發後,公會需在三個月內審議,作出處置。報業公會表示,此舉是在媒體自律組織外,增設第二道防線。第二道防線是否等於他律?新法要求公會訂定自律規範,似乎又不是他律。

今年爆發竊聽醜聞的英國世界新聞報,其老闆梅鐸的理念是:若要銷路好,每天報紙第一版必須有妖豔女星半裸的彩色照片,且須占據一半以上篇幅。愈是聳人聽聞的社會案件,凶殺、亂倫、通姦、乃至鬼神邪說,愈黃色愈好。

英國向來秉持新聞自由理念,但也開始討論道德、法律與新聞自由問題。新聞自由主義者向來推崇自律,拒斥外來監督的他律,但首相卡麥隆認為現存的「自我管制」效果不彰,要求成立新的新聞管制系統,獨立於政府與新聞業之上。

卡麥隆想建立他律系統,阻力可能相當大。台灣兒少法爭執許久,終於定出「自律優先原則」才立法成功。「提醒自律」大於實質處罰,約束媒體的功效未必樂觀,因為煽腥色問題氾濫,正是自律不足所導致。英國是新聞自由的始祖,連英國都承認「自我管制」效果不彰。

報業公會指出,過去新聞「過度報導」界線不明,「如連勝文槍擊案,怎麼可能不報導細節?」但連勝文或當年陳水扁槍擊案,不同於一般社會新聞,它是政治新聞,槍擊細節也無血腥問題;對性侵案、殘忍殺人手法詳細描述,才是媒體必須規範的地方,報業公會舉政治案件為例來反對他律,顯然是不對等的比較。

報業公會說媒體報導若動輒得咎,與民眾「知的權益」有所衝突,但性侵案、殘忍殺人,甚至經濟犯罪手法的細節描述,民眾「有權利」、「有必要」知道嗎?會不會形成犯罪「教導」、「教唆」的教材?

新聞學者對新法樂觀其成,但說未來是否成功,媒體自律是最主要關鍵;兒福團體認為新規定不是在管制媒體言論自由,而是保障兒少的權益。但也強調,無法單靠政府機關執行,必須全民監督。

全民監督有什麼約束力?新法規定,舉發後,報業公會需在三個月內審議,做出處置;若業者未履行處置,將處三到十五萬元罰鍰,罰到改善為止。但商業公會不是司法機關,所謂處置有強制性或法律效力嗎?

新法並明定,新聞紙以外的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等,也應該由有分級管理義務的相關機構分級。如果被列為限制級者,卻讓兒少觀看或取得,將處罰鍰。但新法並未著墨於影音媒體。

壹電視七月審查通過,承諾成立自律協會,不用動畫呈現新聞,新聞內容會符合普級規範。電視比報紙更深入家庭,更易被兒童接觸收看,新法未列入規範,並不妥當。

新法立意在阻絕媒體亂象,但更關鍵的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媒體若不能自愛,不願負起道德責任,仍然我行我素,到時再多再嚴的新法,恐怕也罰不勝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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