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駐美國堪薩斯州辦事處長劉姍姍因涉嫌虐待她雇用的菲傭,於美國時間十日遭美國聯邦調查局逮捕,檢方起訴她並移送出庭,法官當庭諭令還押,等待受審。美方處理之迅速、立即進入司法程序,我國處理難度也隨之升高。
消息見報的第一時間,外交部立即表達嚴正抗議,以外交豁免權為由,促美國無條件釋放劉姍姍。但美方認為,外交豁免權以執行公務範疇為主,劉姍姍虐待家中的菲傭,顯然不符合豁免條件,是明顯違反人權,在美國屬於嚴重事件。而劉姍姍最近又出現準備返台的行動,她的理由是任期將屆,而美方卻解讀為她有意因此離美,以致快速進入司法程序。
劉姍姍是我國駐外高級主管,被突然逮捕,事情的嚴重性非同小可。但事發以來,政府相關部門的處理方式,不無可討論之處。
首先,外交部率先強烈抗議,這固然是維護國家尊嚴與外交人員人身安全之舉。不過,外交豁免權是根據《維也納公約》而來,外交官享有絕對豁免權,包括人身、檔案、使館都不容侵犯。但自台美斷交後,雙方外交人員不再享有上述豁免權,根據台美另訂的《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外交豁免權的前提是「雙方派駐人員在執行被授權的公務行為」。
劉姍姍虐傭行為很明顯的不屬於執行公務範圍。因此,當第二天美方以此回應我方的外交抗議後,馬英九總統表示,「嚴正交涉,釐清真相」;第三天,行政院長吳敦義也呼籲劉姍姍據實以告,以免影響外界對此案的判斷和做法。
「追求真相」應是此案的基本關鍵,以劉姍姍涉及的案情,由於有二名外館人員的證詞都對她不利,因此美方高度懷疑她有虐傭的事實。虐傭是違反了人權的普世價值,在任何一個民主國家都不容存在,何況是以高標準人權立國的美國。
但外交部一再以人先放回來、是否屬於公務範圍,由我方認定等理由,向美方抗議,這種反應是有待商榷的。而且,外交部後來承認,在劉姍姍遭逮捕之前,外交部就知道此事,還訓令駐堪薩斯外館人員,不得接受美國司法單位的訊問,以免有違司法管轄權之疑。
由此可見,外交部早就知道這個燙手糾紛正在發展中,但外交部的應對不是先透過內部管道調查真相,而是要求駐外人員不得接受美方司法單位訊問及嚴重抗議,增添了日後處理與轉圜的難度。
外交人員因享有外交豁免權,國內法令鞭長莫及,一旦不知自律,難免發生弊案。今年才爆發的駐斐濟代表秦日新案,他不但挪用公款,甚至和日方駐斐女職員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就是一例。如今又有劉姍姍虐傭疑案,外交部對駐外人員的管理,螺絲鬆動可見一斑。
馬英九連任之路選情告急,現在又發生駐美人員被美國羈押事件,此事涉及台美關係;而發生在大選期間,處理方式一定影響選民觀感,如何處理始能兼顧對外關係與對內民心,政府須明智謹慎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