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資金匯回專法的商榷

 |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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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日前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個人及企業將境外資金匯回,若無法區分本金與資本利得,第一年按百分之八稅率,第二年按百分之十稅率扣稅,並排除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之適用,等同於給予兩年的「租稅特赦」。

防大量資金匯回流入股匯市而引發泡沫,專法也要求必須存入專戶控管,限制資金用途於百分之七十的實質投資、百分之二十五的金融投資與百分之五自由運用,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但經濟部核准,資金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除外)。如果違反規定自專戶提取資金,或名為實質投資卻移作他用,或用於購置不動產等,即應補繳稅額至百分之二十的稅率。若未從事金融或實質投資者,應於專戶內存放達五年,自第六年起分三年提取。

上述規範尚屬合理而且必要,因為專法針對無法交代本金或所得性質者給予低稅率優惠的租稅特赦,又比美國川普二○一七年底實施海外資金匯回的特赦稅率百分之十五點五低了許多,理當應加上專戶管理、限制用途等約束,以免讓台灣資金氾濫的困境雪上加霜,更何況銀行界和財經金管、央行等單位也要付出監督、稽核成本。

但令人不解的是,該專法對於直接投資產業,或透過創投、私募基金投資重要政策產業,在完成投資時可退回百分之五十稅款,即最終稅率可低至百分之四或百分之五,此種優惠顯已超過財政部長言茲在茲的「公平合理」範圍。

專法的不合理之一,就是對過去將海外所得誠實申報納稅者和資金留在台灣的一般民眾非常「不公平」。海外所得申報並繳納最低稅負者,即使資金未匯回也要繳納,個人高達百分之二十,企業也有百分之十的稅率;資金留在台灣的納稅人,最高還適用百分之四十的稅率,如有短漏報則補稅計息外還要受罰,投資於經濟部指定的產業,也沒有減退稅的優惠。專法卻對無法交代匯回資金的所得比例者,在超低稅率的租稅特赦之外,還給予投資所得減半的優惠,豈不是欺負資金留在國內或乖乖納稅的老實人。

專法的不合理之二,就是針對境外資金匯回的處理措施,財政部在一月底發布解釋令,匯回資金者若提供對自己有利的合理證明文件,區分本金或所得性質,國稅局專責小組從寬認證。

若有應稅的海外所得,過去七年內卻未依最低稅負制申報者,只要現在主動申報補繳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免予處罰。因此,對於信從財政部的解釋令,從而用高達百分之二十稅率補稅計息的納稅人而言稅負較重,後來投入實質投資也不能享有租稅優惠;反而後來的專法變成「差別待遇」,等於處罰太早自動補稅的納稅人。正是前行政院副院長施俊吉對訂定專法提出的「四九九之亂」的疑慮。

專法的不合理之三,就是實質投資租稅優惠限於經濟部指定的政策推動項目或五加二產業,但這些項目或產業早就有政府挹注資源或租稅優惠,專法又再給予租稅優惠不只是錦上添花,使其他未獲經濟部青睞的更多產業更處於不利的地位。

建議身為主管機關的財政部,不應對專法不公平、不合理的部分視而不見,立法委員們更有為納稅人把關的責任,「實質投資減半優惠」實屬多餘,應當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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