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美國與蘇聯簽訂中程核武條約(Intermediate-Range Nuclear Forces Treaty),美蘇禁止持有射程介於500~5500公里、能搭載核彈頭和傳統彈頭的陸基飛彈。條約並未禁止持有空基和海基武器。
導致條約簽訂的事件是蘇聯在境內及東歐部署可移動、可隱藏的SS-20中程彈道飛彈,,能搭載3個核彈頭,在移動發射台上就位時,飛彈高度超過5層樓,讓歐洲國家害怕,於是1986年冰島雷克雅維克歷史性峰會上,歐洲國家提出條約草案作為讓步,時任蘇聯領導人戈巴契夫則偏好禁止持有所有類型的彈道飛彈。時任美國總統雷根一度不同意條約草案,傾向繼續落實他自己提出的戰略防禦計畫(Strategic Defense Initiative),也就是在太空中布建雷射裝置,在敵方核彈頭進入大氣層前就摧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