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工傷抗爭20年 262人獲賠5億

 |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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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昨天宣判RCA案部分勝訴,RCA員工對判決結果強烈不滿,並強調要誓言抗爭到底,永不妥協。 圖/林俊良

【本報台北訊】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四十八年前來台設廠,被控讓員工喝受汙染的地下水,在工作中所接觸的溶劑有劇毒,上百名被害員工求償二十七億。最高法院昨天判決RCA與奇異公司等,要賠償死亡與罹病的二百六十二名員工五億餘元。

這是RCA員工求償案中,首波判決確定案例,且確立舉證責任倒置、寬鬆時效認定、揭穿公司面紗等原則。最高法院的確定見解,可能影響後續其他求償官司。

本案另二百四十六人部分廢棄,官司還將繼續纏訟,這些人包括C組全部與A、B組部分人。本案原告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求償者分為A(死者家屬)、B(患病者)、C(未生病)三組,分別求償八百萬、一千萬、四百萬元,最高法院認定要賠償的公司包括RCA、Technicolor、百慕達商湯姆遜、奇異公司,另外被提告的Technicolor USA則被認定無責、免賠。

桃園市環保局表示,RCA廠內土壤汙染整治已完成,地下水汙染整治進度超過九成,至今投入近四點五億元,全由RCA埋單,在汙染場址完成整治前,市府不會啟動土地變更程序。

汙水整治4.5億元

RCA埋單

最高院指出,化學物質長期汙染造成的職業災害,往往要日積月累才會顯著,因果關係脈絡很不明確,且被害人在經濟、專門知識上多為弱勢;若要求被害人依傳統舉證責任程度證明,顯然不是他們能負擔,有必要調整。

最高法院認為,這類的訴訟若被害人已就加害物質、行為、過程和受害態樣舉證,當可認為有相當合理程度的蓋然性時,被害人就已經盡舉證責任。二審認為RCA等四公司所舉反證,無從證明這些因果關係不存在,最高法院認同。

而奇異、湯姆遜、Technicolor都是RCA的控制公司,RCA於一九六七年在台設廠,一九八八年五月,資本額從二十九億減資剩四億元,還將一億多美金匯出國外。員工一九九八年七月五日籌組自救會,開始求償行動,RCA卻將美金一億餘元匯至母公司所在的法國銀行,RCA在台的資產所剩無幾,二審認定RCA惡意脫產、規避債務,奇異、Technicolor、湯姆遜,應適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與RCA同負不真正連帶賠償責任。

員工損害特殊

舉證難度高

再者,RCA公司員工受到特殊的損害,舉證難度不是個別勞工能負擔,且RCA等四公司不僅沒告知毒害,事後還滅證,因此沒能蒐集到RCA有機溶劑作業環境相關資料,影響會員求償。四公司抗辯「已罹時效」,最高法院也認為違反誠信、公平正義,時效抗辯屬權利濫用,不得拒絕給付。

而廢棄發回的二百四十六人,理由包括選定人生前未於委託書或是授權書,表明選定關懷協會的選定人、關懷協會未能證明死因、認死亡勞工罹疾病為何與IARC(國際癌症研究機構)、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美國疾病管制局研究報告不相符合者;從這方面來看,未必是不利的廢棄。不過最高法院也認為C類選定人沒因汙染而罹病,未說明這部分選定人的身體健康有何具體受損情形,就叫RCA等四公司賠償慰撫金,理由不備,也是廢棄發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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