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楊靜雯整理)
案例:
黃伯伯今年六十七歲,在某間公司賣命工作多年,近來身體開始出現狀況,因此向公司辦理退休,然而公司對於工資之認定與黃伯伯試算結果有明顯出入,並未將固定的津貼、獎金等列入平均工資。黃伯伯雖多次向公司爭取,並表示若公司再不正面回應就要訴諸法律,但公司態度十分消極,僅派一名人事顧問與黃伯伯溝通,雙方仍無法達成共識。
試問,黃伯伯該如何向公司請求少給的退休金?另外如果他目前已離開公司,是否還能提起法律告訴,有無時效之限制?
賴瑩真律師詳解: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換句話說,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甚至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都屬於工資的一部分。
至於勞工退休金的給付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係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退休金基數之標準,則是指勞工核准退休時一個月的平均工資。因此工資的計算,當然應該包含符合勞基法第二條規定的範圍,否則對於勞工的權益影響甚大。
在本案例中,黃伯伯的公司未將符合勞基法第二條規定的津貼及獎金列入工資之計算,顯然已經違反勞基法的相關規定。黃伯伯可以向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與公司調解,若調解不成,也可以逕行向法院起訴,請求公司給付退休金。
要特別注意的是,勞基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黃伯伯雖然已經離開公司,還是可以在退休之次月起五年內,向公司訴請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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