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幸福權利的追求

 |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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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英儒洛克在論及人權的時候,以「生命、自由和財產」這句名言,作為開端;但是一七七六年美國《獨立宣言》起草時,傑佛遜竟然改為:「生命、自由與幸福的追求」。為什麼要作這樣的修改,「財產」和「幸福的追求」 之間有什麼關係。

洛克所說的財富,一方面是指大自然所賦予人類的一切,包括自由、生命和財產;另一方面也是指各種資產型態的所謂財產。「財產權」被傑佛遜改為「幸福的追求」來取代。我們應該明白,他並不認為人們的幸福是有不可被剝奪的權利。不管在任何時代,任何國家,任何型態的政府,都不可能保證幸福權。所能夠做到的只是提供可以追求幸福權利所需的條件,這些條件以外的因素,是任何國家或任何人都沒有辦法提供的。

國家,通常是指一個國家的政府部門,可以創制法律,來維護秩序;但是卻無法讓人人都奉行道德的原則。可提供場所設施,從事各種運動或娛樂活動;但是卻不能讓人人由而建立良好的友誼。可以建築房屋,提供居住服務;卻不能由而使家家美好和樂。可以教青年當兵服役;卻不能教青年在家孝順父母,在外尊敬長者,友愛弱小。可以努力做到市場上的食物充分供應,卻未必能做到讓每個人飲食節制,以免損及健康。

在傳統社會,那些富於財產的人,在通常情形下,若不是碰到意外,都能讓他本人和他的家屬取得那些追求幸福所需的條件,像是基本的物質供應,居住的場所,生活上的某些便利,醫療保健的服務,運動與娛樂活動的機會。因為只有具備這些條件的人,才可以經營美好的生活;所以才認為這些經濟條件,也就是洛克所說的「財產權」,是「追求幸福的權利」的一部分。

而現代社會,就是一個人的「財產權」受到政府的保障,他未必能平和安全的取得追求幸福的條件;因為只有當他是居住在一個國家安全,在國際上有地位且受人尊敬;且內部和諧,相互之間相處融洽,行動言論自由,才可能說其幸福的條件得到保障。

我們可以這樣說;做為一個現代人欲追求幸福,除了努力創造財富,擁有財富,所謂的經濟條件之外;還要有能創制良好法律,施政要公平而有效率之類的政治條件,以及人人友愛,互相尊重,對不同民族的文化樂於欣賞等社會條件。所以傑佛遜才會將 「財產權」改為「追求幸福的權利」,這是人權發展史上劃時代的一筆。

一個人是否幸福,就算是前述的基本條件、生命、自由、財產或經濟條件、政治條件、社會條件都具備無缺,也不一定是幸福的。因為一個人是否幸福,是由某些個人內在條件決定的。而這些內在的條件,純粹屬於個人的內心意識與私人生活。一個人是否真正具有這些內在條件,誰也幫不上忙,全靠自己的努力。

再完美的國家,只能保障一個人的基本人權不遭任意侵犯,提供個人生活以外的經濟條件,政治條件和社會條件,鼓勵並尊重個人對「幸福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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