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怡青律師提供
案例:
盈盈是公司的業務人員,近日,主管要求盈盈去與新合作的廠商代表小陳簽訂長期合作契約,在與小陳商討合作契約的過程中,小陳常常藉故對盈盈有肢體的接觸,像是摸手、搭肩、摟腰等,盈盈對此感到非常不舒服,因而向主管反映,但主管表示是盈盈自己反應過度。面對這種情況,盈盈想問她該如何保護自己?
郭怡青律師詳解:
現在有所謂的「性平三法」,也就是「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在發生性騷擾的處理程序上,分別適用於一般性騷擾、職場性騷擾及校園性騷擾等情形。
以盈盈的情況,是屬於執行職務時,客戶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行為,對其造成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以致侵犯或干擾到盈盈的人格尊嚴,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認定的性騷擾狀況。
依據該法規定,如果盈盈的公司超過三十個人,公司就應該要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讓盈盈可以向公司申訴。
如果已經向公司反映,那麼公司就應該要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如果都沒有,盈盈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提出申訴。
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盈盈難免會擔心這樣的申訴可能會導致工作不保等等問題,但為了不讓自己的損害擴大,也避免以後發生更嚴重的糾紛(如性侵害),仍然建議盈盈提出相關申訴。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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