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最讓人憂心及無力之處,常在於因政黨之爭,造成違憲的危機。近期的例子就是立法院不願就監察委員補提名人選,及大法官人選進行同意權審議。
其實監察委員同意權的爭議,在陳水扁年代就已發生過。為此賴清德等八十九位立法委員,曾提出釋憲案,指責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濫用議事程序,阻撓監委人事同意權,危害憲政秩序。
也因此,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大法官六三二號解釋,曾就此作出解釋,「是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不能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換句話說,總統不提名;或立法院已接到總統咨文,卻不行使同意權,皆屬違憲行為。
前此釋憲的發起人,是民進黨的立法委員,沒想到,現在阻擋行使監委同意權的,竟然變成是民進黨的立法委員;而其目的,只是希望將提名的權利,讓給未來可能當選的新任民進黨總統執行。
這樣的爭議,也同樣出現在大法官的提名同意權上。目前反對的聲音,也是希望將提名權留給下一屆新選出的總統,以平衡政黨的代表性。另外一個反對的論點則是,現在的大法官提名程序,破壞任期交錯制。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言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這樣的設計,乃期符合任期交錯的理念。
但在憲法增修條文中,並沒有規定現任總統不能提名,如此誓死反對,顯然亦不合憲法規範。本來提名權就是現任總統的權限,如果不提名,亦屬違憲行為。作為總統,任何人皆不欲因此而留下紀錄。
其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對於同意權之行使,第二十九條規定「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第三十一條更指陳,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覆總統。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應另提他人咨請立法院同意。
這樣的規定,明顯確任立法院必須進行同意權的行使;而如果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還必須另行提名。立法機關理應遵守自定的法律,何況是國之大法的憲法條文。
基上所述,立法院不應帶頭違憲,更不能怠忽本身的職權行使。無論議決之結果同意或不同意監察委員或大法官的人選,都必須進入同意權的行使程序。
希望民進黨在修憲討論尚未出現具體成果前,仍應該遵守現行憲法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