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姓名條例》修正案,未來民眾若有名字字義粗俗不雅情況,一生改名次數增為三次;也新增名字音譯過長,可申請改名。
過去民眾若因名字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其他特殊原因,一生共可改名二次。為了因應民眾實務需求,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
此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放寬被認領者、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者可申請改名,並新增外國人取名規定。而原本被認領、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可申請改姓,修法後,放寬可申請改名。
其中,申請更改姓名,除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因執行公務必要外,「出世為僧尼或僧尼還俗者」修法後一律改為「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者」,都能申請更改姓名。
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規定,姓氏在前、名字在後;無姓氏者,得僅登記名字,並應使用教育部編訂字典所用文字,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以空格或符號區隔。三讀也放寬各少數民族姓名登記,都能以傳統姓名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立委蔡煌瑯表示,過去有很多人改名後後悔或者有其他考量,此項修法相當便民也具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