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勞工權益與工時

 |201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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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世代,許多事都在網路、雲端進行。呼朋引伴,傳送照片,交換訊息等等,都可透過網路即時通訊軟體進行,讓民眾的生活增加許多樂趣,也提高辦事效率。現在,有立委提議,如果下班時間,雇主用即時通訊軟體對員工指示公務,就要算加班,雇主應給予加班費。

自從智慧型手機流行後,網路即時通訊軟體也大行其道,有能同時傳送文字、圖片、照片、影音的多功能特色,還可以免費語音通話。即時通訊軟體幾乎已取代電話、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成為網路世代人際溝通的主要管道。

但有利必有弊,即時通訊軟體創造了新型態的娛樂、休閒空間,也讓許多勞工陷入另一種工作環境。雇主同樣可以利用即時通訊軟體快速傳達的功能,隨時交辦工作;也可省下電話費。對於許多勞工,下班後接到老闆指示,準備次日開會資料、臨時要求提交報告等工作交付,比比皆是,其實就等於加班工作。

立委提議,雇主以即時通訊軟體要求勞工在下班後處理公務,應正式列為「加班」,可以申請加班費;因此連署欲修正《勞基法》,賦予法源。這項提議可說是網路時代保障勞工權益的及時雨。

勞委會曾統計,我國勞工工時之長,高居世界第三!二○一三年全年,台灣勞工工時二千一百四十一小時,只比新加坡、墨西哥短,高於韓國、希臘、匈牙利、土耳其、美國、義大利與日本等。台灣勞工工資偏低則是不爭的事實,歷次基本工資調整都像一場勞資雙方的殊死戰,甚至造成犧牲勞委會主委的地步。但得來的加薪幅度只是一個茶葉蛋或一個便當而已!

除了工時長,工資低之外,工作環境惡劣,不符工安規定,更是常態。在種種不利條件下,再加上網路交付工作,又是對勞工權益的傷害。有立委注意到此一不利勞工的新趨勢,欲立法規範,是進步的立法概念。

不過,對多數勞工來說,立法與否可能是其次,真正重要的,是雇主心態。網路交付工作有認定上的困難,最關鍵的是,目前網路科技已經容許發出訊息後再刪除。亦即雇主可以在發出工作指令後,刪除指令,船過水無痕,卻要勞工執行任務。類似惡劣的雇主可能是少數,勞工也可以採取檢舉的反制方式。但少有勞工會冒著丟掉工作的風險檢舉雇主。種種不利於勞工的情境,暴露了法律的有限與勞工的弱勢。何況立委目前只是建議,資方團體已發出抗議,認為立委是異想天開,「來亂的」、「別鬧了」。這種心態,阻礙了任何有利勞工的改革,也無助於建立合理、和諧的勞資夥伴關係。

台灣經濟不景氣多年,各行各業都進入微利時代。資方想盡辦法節約成本,勞工苦哈哈。如果網路科技的普及只是成為另一個壓柞勞工的工具,那不只是勞工的悲哀,更是「科技島」台灣的恥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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