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味鄉摻偽 老闆輕判緩刑

 |20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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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彰化訊】彰化地院審理富味鄉公司混油涉詐欺案昨天宣判,前董事長陳文南和陳瑞禮兄弟均獲輕判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兩年,各應支付公益金二千五百萬元給公庫。至於富味鄉公司原本不法所得裁罰三億元,法官只判決罰五百萬元。

本案其餘被告富味鄉研發中心經理林瑞聰、資材課長劉騏瑋、技術員陳國華和洪銘昌等四人,法官認為其主要職責為生產作業,未參與油品行銷與標籤內容決策,也未參與銷售業務,證據不足以認定共同犯罪的決意與分工,因此判決無罪;彰化地檢署襄任檢察官黃智勇說,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富味鄉生產的頂級、特級、高級等三款純黑麻油,涉嫌摻混價格較宜的黃麻油、特黑油(玉米胚芽油),陳文南等人被檢察官依詐欺取財、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罪起訴;起訴書中指出,富味鄉涉嫌從二○○九年開始摻混,時間長達四年,估算不法所得逾三億元。

法官認為,政府未限制業者混油,混和的芝麻油產品不影響健康,只算標示不實,構成摻偽或假冒的犯罪;且檢方也認為富味鄉和大統混油本質不同,不像大統有害健康並牟取暴利,富味鄉也積極賠償消費者,因此請求從輕量刑。

至於「詐欺取財罪」部分,審酌消費者購買油品的原因眾多,檢察官也未舉證排除個人喜好等購買的可能性,起訴的多數詐欺取財犯行都因舉證不足,無法認定構成詐欺取財罪。

法官考量陳文南兄弟對於客觀犯罪事實都坦白認錯,案發後立即提存五千萬元退貨擔保金,再主動提供不動產作為處理善後理賠或清償債權的擔保,犯後態度良好,因此給予輕判並緩刑。

台灣接連爆發驚國內外的黑心食品案,包括前年的新北市昱伸起雲劑案,去年彰化縣大統長基橄欖油案,接著富味鄉純黑麻油案,法官判決結果與民眾的法律感情有很大的落差。

昱伸負責人賴俊傑夫婦原具體求刑二十五年,並建議各併科罰金一千萬元、七百萬元,法院三審確定時,分別判刑十五年、十二年,各罰金十五萬元、十二萬元。大統混油案檢察官建議從重量刑,沒收不法所得十八點五億元,結果董事長高振利判刑十二年、罰金三千八百萬元確定。

法界人士說,其實也不能責怪法官不食人間煙火,因為我國現行法律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外,其他法律都未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讓法官無法重罰黑心廠商;未來食品衛生管理法再修法時,應建立懲罰性賠償的制度,法官才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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