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薩身安樂行之親近處,指出遠離十種惱亂,前文已述前七項,後三項為:
8. 遠離危害:不獨入他家。即不可以單獨到在家人的家中,避免嫌疑。若有特別因緣,必須去時,則一心念佛。
9. 遠離譏嫌:為女人說法,不露齒笑、不現胸臆,乃至為法猶不親厚。
10.遠離畜養:不樂畜養年少弟子、沙彌、小兒等。
對初學比丘而言,親近豪勢是驕慢的緣;近邪人法是墮入邪見的緣;諸多凶戲境,是引起惡業的緣;不可親近惡律儀者,也是避免產生惡穢的緣;不近二乘眾,是唯恐妨礙求大乘、發菩提的道心;不親近處女、少女、寡女等,是避免產生愛染心;不親不男之人,是屬不定之緣,好壞難測也;不獨入他家,是避免使人生疑而受害。不樂畜養小兒、沙彌、年少弟子等,是使能專心修道,不散亂。
這些是針對行為,所提出十條不可親近之規範,皆是立於實踐自利之立場而說的。
而可親近處是「於閒處坐禪,修攝其心。」常好坐禪,常常願意修習定力,這是菩薩所應該修行的。修攝其心,就是要「呵五欲、棄五蓋、調五事」,這都是修攝其心的方法。呵五欲,五欲指色、聲、香、味、觸,要修攝身心,必須離棄這五種對物欲的貪求;棄五蓋,是貪欲、瞋恚、惛沉、掉悔、疑等,是染汙心性的,對修禪障礙極大,也必須去除。「呵五欲」主要是去除修觀時,前五識所產生的障礙;而「棄五蓋」是使第六識心不起諸多煩惱。
修禪要入定,身體必須要四大調節,心念能夠專注一處,呼吸的息相,能達到調和,使身、心、息三事和合,方能達成,此即「調五事」的作用。
有關菩薩接待他人原則的親近處,可分為三段與三學相呼應:第一段、弘經者不可親近、必須遠離的十種惱亂,是屬於「律儀戒」,乃初學比丘必須遵守的規範。第二段、弘經者可親之初親近處,於閒處坐禪,修攝其心,是修「定」。而菩薩的第二親近處,是修「慧」的內容。(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