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智華台北報導】教育部昨天公布《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修正條文,民國一○六年起,民眾在申請國外學歷教育專業課程認定時,將修改為以「提出申請日」來做為認定標準進行審查,以確保通過審查認定的人都具備當教師的專業能力,讓所學跟得上教育趨勢轉變。
教育部中教司科長許嘉倩解釋,如申請人是在八年前到國外念書,那麼採取的就是八年前的認定標準,但由於這八年間可能經過國內課綱修改或課程改變的情況,導致申請人所學與目前教育現場的課程師資所需不符,因此有學者建議應修改認定基準。
許嘉倩表示,為了讓認定標準可以「與時俱進」,教育部在經過討論後決定修改相關條文;改由將民眾提出海外教育學分課程審查的「申請日」作為基準點來進行審查,以符合最新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