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連發生酒駕撞死人新聞。毒品外酒駕是件數最多的刑事案件,並未因為修法列入刑事犯罪而明顯減少。
警政署研擬,酒駕罰鍰上限由六萬元上修至九萬元。但對開名車的富人來說,罰款不足以遏阻,應進行「再教育」,去監理單位上課,學習交通規則。以往作法是上課一天,如今可延長多天。
開名車者大多是老闆、高級經理人,時間如金錢,上課讓他們困擾,也會覺得丟臉,產生遏阻作用。有人主張,酒駕是「明知」可能造成公共危險而為之,比過失傷人、過失致死更可惡,入監服刑才能改正亂象。
美國加州認為,有些酒駕受害者終身依賴輪椅,但肇事者服刑一段時間即可假釋出獄,不足以產生嚇阻作用。因此在州長阿諾史瓦辛格任內通過法案,規定酒駕致人於死將以二級謀殺罪起訴,最高可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終身監禁,是全美最嚴格的交通處罰條例。
加州的作法可以考慮,尤其「不得易科罰金」,這是針對有錢人的防範之道;否則他們凡事以金錢解決,視法律如無物,不但無益解決酒駕問題,還不知將造成多少家庭破碎。
法律有時而窮,因此不能期待加重刑責就能減少酒駕,讓他們以具體作為協助照顧車禍傷患,或把酒駕視為「疾病」強制治療、終生不得再開車等,或許可以提醒酒駕者,這種行為會付出沉重代價。
一個曾有酒駕紀錄的人申請美簽,被要求提供刑事紀錄和法院判決書,並到醫院看精神科,讓他覺得受歧視。美國在台協會表示,為確保公眾安全,根據美國法律,將曾有酒駕紀錄申請案移交內科診斷,並非精神科。
不過,馬偕醫院表示,評估個案是否酒精成癮,就需要精神科醫師。與其質疑美國刁難,不如想想,台灣是否應建立美國這樣的機制,嚴罰嚴懲並要求看診,使人不敢酒駕,因為要付出的「成本」太高了。
不過,喝酒的人總認為自己沒事,還能開車,實則他的自我判斷已因酒精作用而失準了。事後重罰只是治標,傷亡無法彌補。要治本就應該:讓他根本無法發動車子!
許多國家的車廠已研發「酒駕預警裝置」,駕駛人插入鑰匙後,需先對酒測機呼氣,通過標準,引擎才能發動。或者,排檔桿的感應器能偵測手部汗水,分析酒精成份,若超過標準,變速箱會自動鎖定。
車子根本無法發動,是解決問題的根本方法。日本已有車廠宣布和地方政府合作,實地測試酒駕預警裝置,希望到二○一五年,車禍傷亡數字降低至一九九五年的一半。
法國交通新法七月一日上路,強制五十CC以上車輛駕駛人自備呼氣酒測器,違反規定者將遭罰十一歐元(約台幣四百元)。駕駛人可選用兩種酒測器,一種為電動檢測,售價約一百歐元(約台幣三千六百多元),可重複使用,但需每年送檢調整,另一種是應用化學原理,只能使用一次,售價約一歐元。
建議我國政府,立即要求各車廠引進技術或自行研發,讓車輛酒駕預警裝置盡速上市。初期強制「前科犯」裝設,日後凡是查到酒駕也一律強制加裝;至於未來上市的新車,也可考慮選配,最終列為標準配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