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開始執行「全國性同步取締酒後駕車大執法」專案勤務,包括內政部長、警政署長及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三個院轄市長,都出動宣導防制酒駕的活動,及政府強力取締酒駕的決心。
最近發生了數起引人注目的酒駕車禍,輿論議論紛紛。正被稅改問題和物價上漲困住、束手無策的行政院,馬上提出一些「解決」酒後開車的對策,包括行政院已有共識,將修法對酒駕者實施「預防性羈押」、對酒駕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從過失犯改為故意犯,並展開「全國性同步取締酒後駕車大執法」專案勤務。
事實上,酒駕的問題老生常談,已不知道被提到檯面上討論多少次了,雖然每年都看得到改善的成果,但仍無法滿足社會的期待。據法務部統計,二○○九年因酒駕而發生的死亡車禍有一七三件,二○一○年、二○一一年因酒駕而死亡的人數也分別下降為一五九人、一四三人,而從去年底修法加重酒駕的刑則後,今年前四個月雖跨過尾牙和春節兩個酒駕的「旺季」,但酒駕肇事死亡的人數又下修為三十七人,可見政府為減少酒駕所採行的宣導、取締、重罰等策略,已發揮效果。
民眾對這樣的成果卻不滿意。一家電視媒體日前所進行的民調顯示,仍有百分之五十五的民眾認為現行的處罰規定太輕,有百分之五十一的民眾認為「因而致人於死」的酒駕案件是屬於「故意殺人」。這項民調的結果,與行政院考慮修法將酒駕肇事,從過失犯改為故意犯的方向吻合。
政府的政策雖然要反映人民的情緒、好惡,但也必須考慮法律的平衡,蓄意殺人的法定要件,須有特定對象、故意的意圖等要件。酒駕撞死人行為,是否構成上述的要件,難免不被質疑、挑戰。
對一個酒駕犯罪者,如果他沒有其他惡劣的行徑,是否有必要實施長達兩個月,甚或五個月、八個月的「預防性羈押」?法學界或司法實務界未必認同。
如同馬英九總統日前對酒駕刑罰的看法,提高刑度並不足以解決問題,法官面對太嚴厲的法條未必判得下去,倒不如落實管理、加強取締,以遏止酒駕的問題。
除了流程冗長的修法途徑之外,有關當局也可考慮採行其他的行政手段,例如,對酒駕肇事者,不論其是否超出酒駕的標準,只要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健保局應一律向肇事者追索醫療費用,讓酒駕者為自己造成的社會成本,承擔一部分的責任。亦即在維持現有刑罰及交通罰金的規定外,再加上一條醫療費用的負擔。
現行健保規定中,健保局本來就可以向車禍的加害人追償健保給付,只是健保局對這部分的追償尚未採取明顯的行動。
健保局不妨先從酒駕肇事者著手,追償醫療費用,如此不但可稍解健保局財務壓力,相信在減少酒駕次數後,也可減少好酒者對健保資源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