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防性侵的修法方向

 |201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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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以來屢屢發生未成年被性侵案,在犯罪型態中,這是最可恥的一種。性侵未成年不只是大欺小的關係不對等,更毀了被害者的一生。為保護未成年者免遭性侵,政府進行刑法有關「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修正。但修法內容引起婦女團體強烈抗議,指其是開倒車。

這一波修法起於去年底的「白玫瑰運動」,當時鑑於恐龍法官輕判性侵女童者,引起社會廣泛的討論;婦女團體更走上街頭抗議,並提出多項訴求,包括比照美國「梅根法案」,公布性侵未成年者資料;提高刑度;加強對假釋者的監控、徹底執行恐龍法官下台等。短時間內,這些訴求就獲得超過十五萬人的連署支持,可見社會對此一議題有高度共識。

法務部為回應民意,提出初步草案,內容包括強制性交罪的有期徒刑從三年以上,提高到五年以上;對未成年的定義由十四歲提高到十八歲,以擴大保護範圍等。這些修法方向顯示加嚴,擴大的保護防範措施,值得肯定。

但法務部同時擬刪除刑法二二一條有關強制性交的要件之一「違反意願」的文字,此一做法引起婦團強烈抗議,並再度發起連署反對。婦團認為,民國八十八年刑法二二一條修正,加入「違反意願」文字,是彰顯性自主的重要立法,意即,只要被害人表達意願,不論是否有「致使不能抗拒」(即強制性交不需要被害人有行動上的拚死反抗),強制性交的行為就成立,可以課以重刑。

但法務部認為,也因為這四個字,致使很多性侵沒有能力表達反對意願的未成年者,特別是幼小女童的加害人被恐龍法官輕判。為免昏潰法官再拘泥於文字,乾脆刪除這四個字。

婦團的抗議不無道理,若刪除這四個字,妨害性自主罪章最重要的精神「被害人的自主權」將消失,婦團長期呼籲、並為此推動立法的維護性自主權成果也付諸東流。日後法官對強制性交的定義可能又回到過去,完全以脅迫、強暴為判準。一旦如此立法通過,不僅未成年者權益不保,即使性侵案的成年女性受害者也可能面對不利判決。

事實上,十年前刑法二二一條的修正,正是婦團長久努力的結果,如今法務部要修正、刪除,卻未再給民間團體充份的討論空間。婦團即指出,整個修法過程,只邀請民間團體與學者參與一次會議,之後即未再給予表達意見的機會;連民間團體要資料都沒有回應。這樣的修法過程,能否使妨害性自主修法更周延,是令人質疑的。

不論「違反意願」四字是否存在,恐龍法官的主要問題是部份法官個人的認知有問題,才會導致重罪輕判,甚至因此造成性侵犯假釋再犯的不幸。法務部除了修法,有關法官的再訓練,評鑑與淘汰,都要齊頭並進。否則,法律再怎麼修正,遇到恐龍法官也形同廢紙!

未成年者被性侵是人神共憤的罪行,政府有意修法加嚴刑度,是正確的方向。但若修法過程不周延,無法凝聚共識,結果可能反而與初衷背道而馳,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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