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不能輕易取消舉債上限

 |201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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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海嘯過後,歐美主要國家政府債務急遽升高,歐洲五大「豬」國身陷債務危機,各國政府當前最重要工作就是逐步降低負債,讓國家財政邁向穩健。不料,與此同時,馬政府卻擬修正公共債務法,取消中央與地方政府總債務的上限,形同變相鼓勵地方政府舉債,後果不堪設想。

現行公共債務法第四條規定,中央與各地方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合計不得超過前三年度國民生產毛額(GNP)平均數的百分之四十八,其中,中央為百分之四十,各地方政府為百分之八。但行政院新修正草案中,這項政府債務總上限的規範竟被「悄悄」刪除。

這項規範政府總債務上限的條文一旦刪除,將導致政府債務出現失控的危機,茲事體大,主管機關財政部決定刪除總舉債上限之際,為何沒有向國人清楚交代?

據財政部的說法,公債法修正案中仍保留中央政府舉債上限前三年,GNP平均值百分之四十的規定,至於直轄市舉債上限新規定放寬為「不得超過歲出總額百分之兩百五十、縣市不得超過歲出總額百分之七十。」

關鍵問題出在,財政部雖然維持中央的舉債上限,但放寬了地方政府的舉債上限,而且把現行以「前三年GNP平均值」的基礎改為「當年度歲出總額」,兩者的概念完全不同。因為「前三年GNP平均值」是與收入相關聯,而「當年度歲出總額」則是以「支出」為基礎,而「支出」是可能變動的;將舉債上限以「歲出」來規範,完全不符邏輯,而且無法達到控管的目標。因此學者批評財政部此舉是「假上限、真放水」。

媒體報導,國庫署官員說,部分地方政府舉債已瀕臨舉債上限,不修法,明年的預算可能編不出來。問題是,如果地方政府因為錢借得太多,預算編不出來,中央政府就修法放寬舉債上限,那麼公債法還有存在的必要嗎?身為國家財政主管機關,財政部難道不該先要求地方政府先把錢還了才能再借?財政部如果真為了地方的舉債太多而修公債法,將立下一個最壞的示範。未來如果中央政府舉債超限,那麼財政部是否更有「充分」理由把中央政府的舉債上限完全取消?

檢視「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我們看不到財政部為何要取消中央與地方政府總債務上限的規範。按照常理,政府是公權力的執法機關,應以身作則,一切都應量入為出。不論中央或地方政府,都應嚴格遵守公債法的規範,不能因為舉債瀕臨上限,就輕易把舉債上限取消或進一步放寬,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做法。

政府若要取消中央與地方政府總債務上限,必須具體說明背後的理由,同時透過公聽會的方式廣泛聽取民意,不能隨便把政府總債務上限取消。債務不論多寡,終究是要償還的,不是這一代償還,就是下一代子孫來還。一個負責任的政府,絕不能任意取消總債務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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