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初審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草案》,有立委提案刪除資遣費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立意甚好。
現有勞工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勞工若被資遣,工作滿一年只能領半個月資遣費,工作十二年,能領到最高資遣費六個月,像筆者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將近十四年,如果被資遣,和工作滿十二年的同事領到的資遣費是一樣的,也只比工作十年的同事多領一個月,這對年資較長的員工來說,當然不公平,所以贊成修法刪除勞退新制資遣費天花板。
要打破勞工資遣費天花板,建議可從上限六個月增加至十個月甚至一年,或者也可以在新制執行以後,年資滿十二年領六個月資遣費,十二年以上,每多一年可以多領一個月的資遣費,以此類推。修法應該明確訂定資遣費計算標準,有法依循,才能真正保障資深員工的權益。如果只是修法刪除資遣費天花板,沒有訂定明確統一的計算方式,是不可能期望老闆會主動給你多一點資遣費。
至於勞動部擔心,勞退新制資遣費若是打破六個月上限,會使得雇主可能趕在修法通過前,資遣年資較長的勞工。筆者雖也屬年資較深的勞工,倒是一點也不擔心,老闆若是想遣散你,總有理由,資深員工為公司貢獻多年,若老闆因為怕多付一點遣散費而提早遣散資深員工,那是公司的損失。再說如果肯做還怕沒工作機會嗎?說不定離開舒適圈,勇敢改變,更好的工作在等著你。
李月治(台北市/服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