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上路18年民團籲修法 護被害者隱私

李祖翔 |201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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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祖翔台北報導】「性侵被害者的痛,社會看見了嗎?」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林美薰昨表示,去年報導的性侵害新聞有五百三十件,卻有七成加害人案發後持續騷擾被害者或家屬,加上被害人個資遭網友及媒體大量露出,使被害者無法承受「婉君(網軍)」輿論的壓力,甚至自殺,因此與律師、社工倡議修法,保護被害者隱私。

現代婦女基金會昨也公布「性侵害被害者的處境統計分析」,指出七成加害人多與被害者熟識,多以恐嚇傷害或散布裸照、誘騙等方式使被害者心生畏懼,也可能多次侵害。也由於社交生活圈重疊,有六成加害者會在被害者經常出入的場所出沒,加深被害者痛苦,此外有一成六的未成年被害者案發後仍與加害者同住。

律師賴芳玉指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上路十八年,現行法令無法約束加害人用散布私密訊息,被害人還可能在尋求協助的過程中,遭到不友善對待的二度傷害;當性侵案件進入司法程序,被害者作證還必須面對被告及其律師的性別歧視般的詰問,如「穿這麼短的裙子,就是要勾引被告」,讓被害人覺得被羞辱,因此法庭審判長的制止作為,對被害人保護非常重要。

大眾媒體、網路平台及社交群組大幅刊載被害者個資或歧視的言論、圖像,則是第三層傷害。所以基金會提出三大修法建議,其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應增設保護令制度,禁止加害人的騷擾、通訊、散布個資或性別歧視言論;二,案件交互詰問的過程,審判長應禁止被告方對被害人提出性別歧視的問題;三,媒體應禁止任何人刊載被害者個資及描述案件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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