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研擬二○一二年大選實施「不在籍投票」,讓在外工作、求學、當兵的公民得以投票,民進黨則質疑此舉是為保障馬英九連任。
不在籍投票在民主國家行之有年,包括英國、法國、美國、日本等,也包括發展中國家如馬來西亞、韓國等,基本上大都視為政府應提供給選民的基本服務,讓民眾得以方便行使公民權,落實憲法賦予的權利。
我國自二○○五年三合一選舉至二○○八年總統選舉之間的各項公職選舉,投票率約在五成九至七成六間。研究顯示,目前「籍在人不在」的比率約兩成,相當於三百萬選民。台灣幾乎年年有選舉,許多離鄉在外工作、求學者礙於交通時程、經費,即使有投票意願也往往打退堂鼓,更別提受刑人、軍警等長期被迫剝奪投票權利,無法行使公民權。
我國現行法制是在選民戶籍所在地投票,但也容許在其他場所行使投票權;所以實施不在籍投票,具有法律正當性。如果一個公民因為身體、職業、工作或求學的因素,而「被實質剝奪」或「被迫放棄」行使投票,不是民主國家應有的正常現象。
不在籍投票能否順利,涉及的因素包含:選民信任度、選務行政能力、社會需求性及改變選舉結果的可能性。過去由於威權統治,選務中立性未獲得社會普遍信任,不在籍投票易被懷疑為鞏固執政當局利益的工具。但隨著民主開展,尤其政黨輪替後,行政中立的原則早已成共識,選民信任度、選務行政能力應當不是問題。
民進黨認為不在籍投票將包含在中國的台商及台生,可能不利其選情而杯葛。這樣的考量太政治化,也未必符合實情,因為不在籍投票對象包括國內選民。至於認為軍警、公務員投票意向會受上級操控,影響選舉公平性,則是太低估選民的自我意識。政黨政治實施後,兩黨都可能執政,若真有政府操控,也將不分政黨,民進黨當初執政時也曾研議推動不在籍投票。
近年各民調機構所做選民年齡結構分析顯示,中、青代選民政黨傾向多偏綠,而該階段年齡族群通常正是離鄉背井工作的主要族群;換言之,若以政治算計和選舉利益來思考,民進黨可能也是既得利益者。
至於實施時機,基層選舉眾多,不在籍投票制度難在地方推展。相較之下,全國性、行政首長的大型選舉以國家為選區單位,較易施行。有學者建議在審慎考量及制度透明化的前提下,於二○一二年總統大選開始實施為宜。
但總統大選除是高度政治性選舉,可能引發朝野強烈對峙,因此也有學者主張從縣市長、直轄市長等地方單一行政首長選舉著手,待實施良好且獲多數民眾支持,再逐漸推展。
無論從總統大選或從地方選舉開始辦理,各有利弊,各界應理性討論。改革選舉制度不應有政黨盤算,只要落實防弊制度,在何時、由何種選舉開始實施,只是技術問題。朝野應以正面看待,撇開政治利益,以全民利益為先,深化民主機制,才能讓選民普遍行使應有的公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