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國家機密資料豈可外流

 |201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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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陳水扁卸任前夕暗中從總統府運出二十箱機密資料,事隔兩年多,傳出總統府已準備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對扁提出告訴。扁辦公室主任卻宣稱:「這批資料擺放至今,連特偵組也只敢帶走幾張紙,如果沒有扁的指示,誰都不敢碰。」異哉!國家機密文件任由私人藏匿兩年多,這還算法治國家嗎?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國家機密之收發、傳遞、使用、持有、保管、複製及移交,應依其等級分別管制;遇有緊急情形或洩密時,應即報告機關長官,妥適處理並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照此規定,國家機密文件竟然被攜出,顯然其保管、移交作業,都出了大問題。

扁案爆發後,特偵組在偵辦該案時,查扣了四十二箱證物,拼湊出台開內線交易、高雄捷運、SOGO禮券等弊案。這些證物之中是否也有公文資料?特偵組是否有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處置?如果其中有機密公文書,而特偵組既未針對公文書的外流起訴,又沒有追回這批公文書,特偵組豈非採取「鋸箭法」辦案,可見特偵組有疏失。

至於這二十箱擺在扁辦的機密資料,據扁辦的說法,去年十一月特偵組曾經派人去準備查扣證物,未料到場後竟然連開箱都很猶豫,「最後僅帶走幾張紙,其他的連碰都不敢碰,就結束行動」。如果資料是機密公文書當然就應該及時查扣,特偵組竟然連碰都不敢碰就走人,已是失職,難道裡面的資料把特偵組辦案人員都嚇到失神了嗎?

今年六月扁辦準備搬遷時,曾行文總統府和特偵組,詢問是否需要檢察官到場監視搬家,特偵組於七月間回文,稱這批資料已經審閱過,「沒有查扣必要,請扁辦自行處理」。八月總統府回文,依照檔案法規定,這批資料不得隱匿遺失,要求扁辦立即回覆並與總統府商討後續處理事宜。特偵組和總統府的處理為何如此南轅北轍,令人費解。

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國家機密之資料及檔案,其存置場所或區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員或物品進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二十箱外流的資料如果含有機密公文書或檔案,顯然已經違反了規定,當事人可能涉及「洩漏或交付」、「刺探與收集」的罪行,其他經手的公務員則涉及「遺失、毀棄、損壞或隱匿」的罪嫌。

陳水扁自己是法律人又身為總統,應該知道公文書和機密檔案是不能攜出擁為私人所有的。其實,整個案件不待總統府提告,檢察官本當依於職責主動偵辦,到底這二十箱機密資料是些什麼內容?有沒有涉及違法?檢察官只要開箱一看便知,何需如此公文往返,搞到最後還要扁親自答應才敢動手?這也是法治國家「尊重人權」的作為嗎?異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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