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禁止師生戀的商榷

 |201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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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與學生在校園中談戀愛,的確很受爭議,而教育部卻祭出解聘令,發文各級學校,要求校方修訂教師聘約,明令禁止「師生戀」;若違反聘約將遭停聘或解聘的處分。戀愛竟然到須明令禁止的地步,實在是古今中外所罕見。固然教育部的這項禁令有其原因,然而解聘另就能達到禁止師生戀的效果嗎?

傳統社會中,教師的地位尊崇近乎賢者聖哲,在五倫「天地君親師」中排名有位。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其責任如父如母,因此社會對於教師的期待也高,道德學養是最起碼的要求,師生是一種有如父子的倫理關係。古代較少聽聞有所謂師生戀的情事;當然,女子很少拋頭露面在外求學也是減少師生戀的原因。

到了現代,因為社會結構劇變,人與人之間的互動不再像過去那樣嚴明,師生間的距離也縮短了許多,師生間互動頻繁,當然很容易擦撞出火花,只要年齡相近,一不小心就談起戀愛來了。正由於這種現象太多,而且師生之間的權力關係不對等,教育部才會介入。

師生戀的對象如果一方是未成年,在倫理上與法律上不允許;但是如果雙方都已經成年了,在自由戀愛的現代社會,則明令禁止是有其適法性的問題,法令怎麼可以限制人的自由意志?除非一方是被脅迫的。當然教師的職業特殊,就像公務員有「公務員服務法」的規範一樣,教師也可以根據其工作專業與倫理訂定一個類似的服務法規。

現在校園內的師生戀問題很複雜,就像教育部長吳清基說的,老師可以透過扣分、讓學生不及格或幫助學生等形式獲利,師生間存在著不對等的關係;老師可以透過這些手段使學生「就範」。這一部分如果師生間有爭議,第三者實在很難客觀判斷;這也是教育部要各校訂定「師生專業倫理」規範的理由之一。

過去有許多師生戀成功被傳為美談的例子,當然也有不少老師因此而身敗名裂。從正面看,這樣的規範可以保護師生都免於受到不必要傷害;因為男女感情複雜多變,昔日的美好很可能在一夕間反目成仇,一方可能為了報復而告另一方,最後「戀愛變成性侵」,老師的名譽毀於一旦。

教育部希望各校訂定倫理規範的原因,就是要避免師生間的權力不對等,國外的校園也有類似的規範;只要發展出師生戀,學生就必須調離該名老師的班,博碩士學生如果與指導教授發展出戀情,就必須終止指導關係。但是戀愛的當事人不說出來,校方怎會知道?執行起來也有實際上的困難。

校園倫理問題是要靠道德約束,做老師的自己要有分寸;當然,老師的道德素養不一,很難一體要求,因此適度的規範讓師生有一個遵循的法則無可厚非,主要的用意在於預防不必要的惡意中傷,或是運用不對等的權力關係脅迫學生就範。然而,戀愛基本上是自由意志,在校園中師生戀雖然牽涉到倫理問題,但不能透過法律明令禁止。各校在訂定師生倫理規則時只能做最小範圍的規範,以確保師生的最大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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