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司法負有導正社會風氣之責

 |200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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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李登輝影射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在泛藍動員的「四一○」群眾運動中棄群眾於不顧,跑去打麻將,遭宋楚瑜控告求償兩千萬元。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認定李登輝所言沒有根據,判賠一千萬元,並須在國內九家報紙頭版連登三天的道歉啟事。儘管這起官司還未定讞,李登輝可以上訴,但是初審法官的這項判決對於當前紛亂的政治口水和抹黑風氣應有遏阻作用。

本案審理過程,李登輝透過律師答辯,聲稱他的演講並無隻字片語指稱是宋楚瑜,更沒有影射宋在「四一○」打麻將;不過法官認為,對於名譽的侵害不以直接指名道姓為必要,如以間接的方法暗指某人,而這些指涉並非事實,也構成侵權行為。
過去很多政治人物以指桑罵槐的方式暗諷對手,意圖避開法律責任,這起官司法官

所採認的侵權事實論述,足令政治人物警惕。 
「名譽」是一個人的第二生命,為了選舉動輒抹黑、毀人名譽的做法,不但不道德,對於社會風氣的影響也甚大。對於此案,宋楚瑜曾經感嘆:「我一生努力累積的政治聲譽被李先生這句不實的指控毀掉。」當事人的痛心疾首不難想像。過去對於政治人物的誹謗案件,尤其是選舉訴訟,大都不了了之,如果當事人當選,法院更是不敢將當事人繩之以法,以致政治社會風氣敗壞至此。老實說,司法要負大部分的責任。 

司法的判決不能即時,有時候對當事人的傷害更大,但當事人也只能自認倒楣,沒有任何救濟的可能。例如,幾年前屏東縣長選舉,伍澤元指控蘇貞昌炒地皮,導致蘇貞昌落選。高雄市長選舉,市議員陳春生播放錄音帶,指吳敦義和女記者有曖昧之情,導致吳敦義落選。最後就算伍澤元道歉、陳春生判刑,對當事人又有何意義?對手意圖使人不當選的目的已經達到了。法院審理曠日廢時,難道沒有損及當事人的權益嗎? 

這種政治風氣惡劣到國家元首動輒信口開河,政治人物彼此互告,法院的訴訟案件厚厚一疊,可謂是一種社會成本的浪費。例如陳水扁總統指宋楚瑜和大陸國台辦主任陳雲林密會一事,事後遭兩位當事人否認,陳總統不願提出證據,只說「有所本」。另一案件,陳總統指稱連戰、宋楚瑜在大選後發動「七日政變」,也是很奇怪的指涉。

不可否認,有些法官還是太專注在法條文字的斟酌上,沒有考量到社會觀感和大眾的期待。例如,前不久對於玻璃娃娃意外死亡案件的判例,就引起社會譁然。還有許多宗教亂象也是一樣,法官或畏於當事人的聲勢,或受制於政治壓力而作出有違常情的宣判,有助長宗教亂象的趨勢。例如宋七力的案件,法官完全漠視宋七力以變造相片詐欺信眾的事實,以似是而非的「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一筆帶過,宣判無罪,在昭公信方面無疑有討論空間。

法院審理任何案件,除了本著法條,還應該基於人情義理、斟酌對社會風氣的影響,作出適時而且適切的審判,才是積極的作為。當然必須不考慮政治立場、不受制於執政當局的關切,才可能讓司法樹立起威信。法官們都應深切體認,任何一項宣判都關係著社會風氣甚至文化傳統的存亡。李登輝案件的宣判只是一個開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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