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間百年筆陣 管中閔事件是一面照妖鏡

執筆人:林火旺實踐大學講座教授 |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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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在上月二十七日以管中閔「違法兼職」為由,駁回台大遴選委員會的決議。自從元月五日遴選委員會將選舉結果提報教育部,一直到教育部駁回此案,中間超過三個月,遴選委員會對教育部所提出的各種質疑一一答覆,而且一再確認「管中閔當選毫無疑義」,但是教育部最後仍然不予採納,並認定遴選委員會有程序瑕疵。教育部長的判斷,難道比許多夙負清望的台大遴選委員反覆討論的結果可信?

教育部到底有沒有權利駁回台大遴選委員會的決議?去年底,陽明大學爆發校長遴選爭議時,當時的教育部長潘文忠說:「各國立大學校長選聘,教育部尊重大學組成的遴選委員會的決定。」這似乎合乎《大學法》第九條的精神,國立大學的遴選結果,教育部是「聘任之」;而私立大學則是「核准聘任之」。但是為什麼教育部對台大遴選委員會的決定,卻進行實質審查?二○○五年在進行《大學法》修正案時,當時的行政院原擬「兩階段遴選」,讓教育部擁有最終決定權;但是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提出質疑,認為這樣大學會失去自主性。當時的教育部長杜正勝公開承諾:「以後大學的遴選委員會要負起責任,教育部完全尊重學校的決定」,才有現在的一階段遴選制。

如果當年修正《大學法》的理念是基於大學自主,為什麼面對這次教育部長的作為,當年把「校園自主、學術自由」喊得震天價響的民進黨人士和號稱「自由派」學者,現在卻完全噤聲?至少管碧玲應該站出來講話吧!

民進黨在野時,面對執政的國民黨,一再提出自由化、民主化的訴求,但是從這次管中閔事件,令人懷疑他們對「民主」的誠意。民主政治最重要的精神是「法治」,擁有權力者之所以無法濫權,就是因為要受到法律的節制,所以任何行政作為必須「依法行政」。管中閔是否「違法兼職」或違反利益迴避原則,不是官員說了算,教育部如此認定的法源何在?即使教育部可以找到任何一條法規,也要經過司法的正當程序。在一個民主國家中,任何人可能的違法行為,必須經過司法審判確定才算數;換句話說,在沒有經過司法判決前,即使面對明顯違法的行為也必須「無罪推定」,這是重視人權的基本概念,難道號稱「民主進步」的政黨,連這點常識都不懂?還是權力令人腐化,只要有利於己,「民主」也可以任意解讀、一切都可以便宜行事?

事實上對全體國民而言,哪一個政黨執政並不是最重要,更重要的是民主政治能否理性、健康以及永續的發展;如果我們的民主政治要成熟進步,捍衛民主的核心價值絕對超過某一個政黨的政治利益。

管中閔事件像一面照妖鏡,可以清楚照出政客的嘴臉,他們關心黨派利益甚於民主政治的健康發展,也甚於社會的長治久安。十九世紀英國阿克頓公爵的名言「權力使人腐化,絕對權力絕對腐化」,似乎顛撲不破,民進黨在野時充滿了理想主義色彩,但是全面執政以後,人民終於發現:原來政客不分黨派。

其實管中閔當不當台大校長是小事,但是一個經由社會德高望重者組成的遴選委員會選出來的人,教育部用什麼樣的理由不讓他當台大校長,才值得我們關心、重視,因為有權力者的決策如果不受法律節制,我們好不容易得來的民主果實將化為烏有:濫權的民主其實是獨裁的偽裝;而管案這面照妖鏡,將使那些私心自用、偽裝民主者一一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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