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筆人:莊淇銘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教授
當學生時,上歷史課,讀到秦朝趙高佞臣弄權,利用「指鹿為馬」剷除異己。那時候心中大為震撼,怎麼有人會做這種荒謬的事,心想,假如事件發生在現代,一定被人唾棄!讓我震撼的是,真的發生了,而且發生在台灣。讓我更震撼的是,發生在職斯國家教育及風化的教育部。
此次台大校長遴選,在遴選委員會選出台大新校長管中閔後,教育部說要等台大臨時校務會議開完再決定。這就是「指鹿為馬」的錯誤示範。我擔任過大學教育改革促進會總幹事,長期推動大學自治及政治退出校園。當時,《大學法》啟動修正,在《大學法》修正期間,除非有課,筆者經常在立法院監督立法委員立法。因為,當年的立法委員對大學自治的精神,有的還不是很清楚。原本的大學校長由教育部長派任,學校的學術主管如院長、校主任,則由校長派任。也就是說,政治力量可以從教育部一直延伸到院長及系主任的派任。
為了讓大學自治,為了不讓政治介入學術自主,當時《大學法》的修正就是校長產生不再由教育部派任,而是由遴選委員會遴選決定人選,再由教育部長發聘書。大學內的各學院及各學系所主管,也由大學內自己訂定遴選辦法,經由遴選產生,遴選出人選後,再由校長發聘書。我擔任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校長就是由遴選委員會遴選出後,由教育部長發聘書。我們學校的院長及系所主管產生就是由遴選辦法遴選出,再由校長發聘書。大學法明定大學自治,而大學自治的精神中,最具體的就是校長及學術主管的任命,由大學自己訂定遴選辦法決定。一旦遴選出校長,教育部只能依規定發校長聘書。同樣的,遴選出院長或系主任後,校長依規定發院長及系所主管聘書。
準此以觀,在此次遴選委員會選出管中閔擔任台大校長後,教育部做了兩個「指鹿為馬」的錯誤示範。首先,選任台大校長是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的權責。假如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是「馬」,那任何非遴選委員會的機構,相對的都是「鹿」,都不是「馬」。硬把這些「鹿」說成可以決定校長產生那就是「指鹿為馬」及「顛倒是非」。教育部硬將臨時校務會議這「鹿」說成可以決定校長人選的「馬」,這是第一個「指鹿為馬」。其次,教育部只能依規定發管中閔校長聘書。但是教育部發了七道以上公文要求台大補資料,強勢介入校長遴選結果。教育部是鹿,卻把自己當馬,認為他可介入台大校長遴選。這是另一個「指鹿為馬」的錯誤示範。
行政院長賴清德應向台北市長柯文哲學習。依《大學法》規定,國立大學的校長聘書發放權責是教育部,在市立大學是大學所屬市政府。台北市立大學校長戴遐齡,是馬英九前總統的愛將,比管中閔還藍吧!在柯文哲市長任內,戴校長第一任的任期結束,依照台北市立大學校長連任辦法提出連任,依辦法通過連任後,柯市長有讓教育局長進行刁難、查戴校長的兼職或查其所有論文嗎?有要台北市大學開校務會議嗎?沒有,柯市長「依法行政」,依規定發校長聘書,戴校長第二任就職布達當日,柯市長還請陳景峻副市長致詞道賀。中央單位的教育部跟賴清德院長都應該向柯P學習!